父亲公司经营不善,去年收入仅2万元,两名未成年子女声请母亲提高扶养费,但法院认定变故与母亲能力无关,且子女非离婚契约当事人,驳回声请。(记者王捷摄)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两位未成年子女透过父亲出面,主张父亲公司年收剩2万,声请提高母亲每月负担的扶养费。但法官认定,子女不是父母离婚协议契约的当事人,因此无法依民法请求变更扶养费,裁定驳回。
民法1121条规定,双方离婚后,若扶养的金额或方式在未来发生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与当初约定或判决时的情况差距甚大,当事人可向法院要求调整。两名子女因此主张,父亲公司陷入困顿属重大变化,声请母亲提高扶养费。
两位小孩的父母于2016年离婚,由父亲扶养,但离婚协议约定,母亲每月各支付两人5000元扶养费。去年父亲公司收入仅2万元,已无法负担现行支出。以2024年台南每人每月消费支出23618元计算,父母应各负担一半,母亲应改为每人每月11809元。
虽然父亲公司经营不佳、收入骤减是重大变化,但离婚协议属父母间的约定,属民法契约的一种。在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原则上不会直接修改该约定内容,而是要维护契约效力。子女并非离婚契约当事人,即使由父亲代理,仍不具备直接变更契约的资格。
另外,民法1121条变更扶养的适用有一定条件。以本案来说,父亲财务恶化影响的是自身负担能力减少,可以作为减少自己负担的理由,但不能因此向母亲多要钱。家事法庭因此认为,未成年子女声请欠缺法律基础与适用条件,全案驳回。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