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14岁少女援交,被判1年2月徒刑。(资料照摄)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县一名网路工程师刘男透过交友软体「约炮」,把就读国中的A女约出性交2次,完事后刘男固定给A女3500元「打炮费」。不料A女的妈妈无意间发现女儿身上竟藏有数千元现金,经逼问后才知「援交所得」。妈妈带女儿到警局报案,警方将刘男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送办,该案双方已和解,法官判处刘男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2年。
该案起诉书指出,刘男透过交友软体询问A女是否缺钱及是否愿意与他人性交以换取零用钱,A女半推半就下答应。
第一次双方约在伸港乡滨海植物园内之公共厕所,两人进入无障碍厕拥抱、舌吻、抚摸,再亲吻A女之胸部,并令A女以手摩擦其阴茎,复以手抚摸A女之私处,后脱去其裤子及内裤,要求A女为其口交,完事后刘男给A女3500元。时隔一个月,两人又约在伸港乡某国小的厕所内,同样进入无碍障厕间,完事后刘男同样给3500元。
事后A女返家,母亲在其衣物内发现千元大钞,惊异有异,在逼问下女儿坦承做「援交」所得,母女俩到警局报案。
警方问刘男,「你不知对方才14岁」,刘回答,因对方有抽烟,样子像16、17岁的高中生。
审理的法官表示,被告罔顾A女对于性行为之认识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虑亦未及成年人周详,竟为满足其个人私欲而以提供金钱作为对价,引诱A女与其为性交行为,对于A女身心健全及人格发展均生不良影响,行为殊值非难,惟考量其犯后坦承犯行,且业已与A女达成调解。被告引诱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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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