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2 8 月

老人捡菌坠入废弃深坑身亡 小区开发商被判担责70%

满心欢喜去捡菌,不小心坠入废弃深坑身亡,家属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2024年10月24日下午,姚某与三名同伴前往大梁子山捡野生菌。途中,阿珍有事先行离开,姚某等三人随即改道前往某小区后山树林中寻找野生菌。其间,姚某与阿碧未找到菌子,便坐在小区条凳上休息,阿云独自一人继续在树林中寻找。随后,因联系不上阿云,姚某与阿碧一同进入树林寻找,却听到阿云的呼救声。

姚某情急之下冲进树林施救,不料踩中覆盖深坑的腐朽木板,坠入其中。阿碧立即选择报警,并在现场寻找旁人救助。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姚某与阿云分别掉入两个不同的深坑中。消防人员赶到后立即对二人开展施救,但姚某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

经警方调查,事发地系某小区早年违规建设遗留,虽设有警示牌,但年久腐蚀,字迹模糊,且坑洞仅以木板和覆土遮盖,长期腐朽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姚某家属认为某小区开发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姚某死亡,诉至法院索赔。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案涉基坑位于公共区域附近的小山中,其深且废弃之属性对进入该区域之人构成显著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案涉基桩的建设人与管理者,仅在基桩上面覆盖木板及土壤,虽设置警示牌,但其防护措施明显不当且维护严重缺失。木板及覆土经年累月后腐朽、流失,防护结构自然失效,此属可合理预见且未主动防范之风险,被告所做行为远未达到排除现实危险所需的管理标准,客观上无法形成有效防护屏障。被告未尽到审慎、充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对姚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现场非通行道路,附近立有“危险”字样的警示牌。姚某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是在听到同伴呼救后,其理应注意到有安全隐患。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负有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考虑各方过错及损害后果,依法判决A小区开发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家属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开发商、物业等责任主体应当对废弃工地、深坑等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防护设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在户外活动时,务必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进入未明确标识的危险地带。若发现他人遇险,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呼救或报警,切勿盲目施救。安全无小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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