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认为肇事主因是蔡妇逆向,另外,路旁停满汽车,还有厢型车停在快车道(左后方),黄男仅1秒反应时间,判决黄男无罪。(民众提供)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黄姓机车骑士去年行经台中市丰原区向阳路,路旁停满汽车,一辆厢型车甚至停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蔡姓妇人逆向行驶,被黄男撞上死亡,台中地院审理认为,蔡妇夜间无头灯且逆向行驶于快车道,路旁又有临时停车阻碍通行,黄男仅1秒反应时间,没有过失可言,判决黄男无罪。
判决书指出,黄男去年7月11日夜间9时许,骑机车于台中市丰原区向阳路顺向行驶,蔡姓老妇人骑脚踏车,当时也是在向阳路,但却是逆向,黄男闪避不及,与蔡妇碰撞,蔡妇外伤性颅内出血及颅骨折,因中枢及呼吸衰竭而死亡,台中地检署将黄男提起过失致死罪公诉。
台中地院指出,过失的意思,是指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危险,或尽了最大努力,还是避免不了危害结果,就不构成「过失」,本案的争议重点是黄男是否有检察官起诉所指的「未注意车前状况」之过失。
法官认为,依据「台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肇事主因是蔡妇骑自行车,夜间无头灯且逆向行驶于快车道,另外,黄男提出的行车纪录器画面截图显示,黄男案发时,对向侧来车车灯刺眼,足以遮蔽黄男视野,顺向则有多辆汽车占用慢车道,且有一辆厢型车于车道上(快车道)临时停车,又有2位行人站立在该厢型车驾驶座外,均占用黄男行向的快车道。
法官强调,蔡妇骑自行车逆向而来,出现于黄男视野,到碰撞事故发生,黄男仅有1秒钟的反应及刹车时间,不足以闪避违规逆向而来的蔡妇,没有过失可言,据此判决黄男无罪,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