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今天修订「防卫装备移转3原则」及运用方针,废除过去限定救难、运输等5类型才能出口的限制,使得具备杀伤能力的「武器」原则上也能出口,象征安全保障政策的一大转变。
NHK、日本经济新闻报导,政府今天透过内阁会议及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阁僚会议,完成「防卫装备转移3原则」及运用方针修订。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X发文表示,「如今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守护自身和平与安全,在防卫装备方面,也需要能够互相支持的伙伴国」,但重申「作为和平国家的既有历程与基本理念,丝毫没有改变」。
新方针在保留3原则基本架构的同时,取消原先限定于救难、运输、警戒、监视、扫雷等5类型用途限制,允许出口「自卫队法」所定义的「武器」,也就是具备杀伤敌人或破坏物体能力的装备,但相关案件必须经由首相出席的NSC四大臣会议判断。
过去包括护卫舰与战斗机等不属于5类型的成品,原则上不得出口,仅能透过与外国共同开发或生产等例外方式处理,此次修订后松绑相关限制。
此外,移转对象仅限于与日本签署防卫装备与技术移转协议的国家,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澳洲、印度、菲律宾及法国等17国,若加上正在谈判中或尚未生效的国家,未来可能增加至约20国。
对于正处于武力冲突中的国家,「原则上不予允许出口」,但新方针同时规定,若「基于日本安保上的必要性,且存在特殊情况」,可由四大臣会议决定例外允许。
这被认为是为了因应针对盟国美国在印太地区作战等情境,如果有必要,日本可提供装备支援。
此外,与他国共同开发或生产的武器,若被判断对日本安全保障有必要,也可出口至处于战斗状态的第3国。
不过,日本与英国、义大利共同推动「全球空中作战计划(GCAP)」所开发的次世代战机,因属最先进技术且对战局影响重大,仍禁止出口至战斗中的第3国。
同时,为防止装备移转助长冲突,政府设置监管机制,包括在移转后确认「武器」的管理状况,必要时进行当地调查。此外,每一项出口案,事后必须向国会通报,但由于仅为事后报告,未要求事前批准,被认为约束力有限。
报导称,此次修订背景在于日本周边安全环境变化,包括中国持续加强飞弹与航空母舰战力,以及北韩推进飞弹开发。日本在提升自卫队防卫力的同时,认知到强化与美国、澳洲等同盟或同志国军队合作的重要性。
报导指出,若与自卫队使用相同装备,从平时的共同训练,到发生紧急事态时的协同作战都将更加顺畅。透过出口支援他国,也有助日本发生紧急事态、国内生产不足时获得他国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