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2 8 月

前兆丰金董事长蔡友才涉违反金控法 高院改判无罪理由曝

前兆丰金控董事长蔡友才。(资料照,记者廖振辉摄)

前兆丰金控董事长蔡友才。(资料照,记者廖振辉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前兆丰金董事长蔡友才被控违反金控法等罪,一审仅依伪造文书罪判九月,其余多项罪名均无罪。全案上诉,高等法院今天认定蔡友才并无伪造文书犯行,撤销改判为无罪,高院合议庭傍晚说明改判蔡友才无罪的2大理由。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全案相关卷证、证词,仅能证明鉴机等两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未实际召开董事会,相关董事就在董事会议事录及签到簿签名,但无法证明蔡友才明知此事,或者有何指示或参与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蔡友才有检方起诉指控,涉获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犯行。

针对检方起诉指称,蔡友才隐瞒DFS金检报告缺失的严重性,未召开董事会即签署Cover Letter送交DFS部分而涉犯特别背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犯行部分,高院认为,Cover Letter上虽有载「The Board of Directors」,但仍有解释为「董事会成员」的空间,且兆丰银行总行于2016年2月10日收受DFS金检报告,至105年3月24日以Cover Letter回复DFS的期间,相关管理阶层(含董事长蔡友才、董事兼总经理吴汉卿、董事兼副总经理梁美琪等3位董事)已知悉且参与其中并积极处理,董事会相关成员对于金检缺失,有一定程度知悉及掌握,并无积极证据足以证明蔡友才对于Cover Letter之撰拟方向、用字及初稿、修改、定稿过程有为任何指示或修正,无法证明蔡友才是明知Cover Letter所载有关「The Board of Directors」的内容为不实而签署,因此无法认定蔡涉犯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犯行。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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