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9 7 月

保险小百科/投保健康保险 诚实告知体况

投保健康保险时,应据实回答保险公司于要保书上之书面询问(健康告知事项),以避免投保后因告知不实遭保险公司解除契约而衍生消费或理赔争议。

金管会表示,保险契约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要保人应于投保时,依各要保书订立的书面询问善尽诚实告知义务,如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去五年内曾患有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或「近二个月有因受伤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之情形」等情形,让保险公司知悉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而评估相对应的风险,如果要保人告知内容有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估计者,依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司得于知有解除原因后一个月内,且于契约订立后二年内迳行解除契约。

另外,金管会提醒,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且未据实告知,即使保险契约订立后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契约,惟依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前已发生疾病仍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