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林姓男子把两家银行提款卡出租给诈欺集团,折算获60万元报酬;诈团假冒买家,诈骗5名网路卖家合计26万多元,又盗用LINE帐号诈骗12万元。6名被害人向林男提起损害赔偿,彰化地方法院依已与5人达成调解,判处林男有期徒刑4月,罚金2万元。
判决书指出,林男去年4月间在脸书浏览租借金融卡广告,与「赖先生」谈定出租台湾银行、台新国际商银各一张提款卡租用15天,每张租金30万元,外加1万5千元生活费,折算60万元报酬,把两张提款卡提供给「娱乐城代币储值」使用。
林男根据「赖先生」指示把两张提款卡放在香烟盒,置入他停放在住家楼下的机车置物箱,由「赖先生」指定不详诈团员取走,林男再以LINE把提款卡密码告知「赖生先」,诈团假冒买家,洽询网路卖家佯称要买球鞋、剧场门票、音乐专辑等物品,骗称需以汇款、网银转帐、进行ATM解除保密协议等方式操作才能认证或交易,卖家遭骗1万1006元至10万3075元,另有一名被害者收到闺蜜LINE讯息声称急需借款,遭骗12万元。
被害人察觉被诈,报警处理,警方循线逮捕林男。林男在警询和侦查时均称知悉帐户资料是具有专属性,不可交予陌生第三人去从事自己无法掌握事情。林男与5名被害人达成协调,自今年5月起每月各给付3千元,直接汇入被害人指定帐户,到清偿完毕。
彰化地院审酌,林男提供金融提款卡和帐户给诈团使用,所为实有不该,惟念及无前科、素行非差,且与5名被害人达成调解,犯后态度良好,兼衡犯罪动机、自述智识程度、从事货运业、家庭生活及每月收入6万5千元及被害人意见等一切情状依洗钱未达新台币1亿元罪,判处有期徒刑4月,并科罚金2万元,缓刑2年。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