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怀疑他人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发生冲突并致对方重伤。后经调查,被打伤的男子与其妻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开房记录,但对方否认发生不正当关系。事后,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事后,伤者起诉男子民事索赔。
11月28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认为,鉴于伤者在他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常交往情况,亦存在过错,经综合考量,判决打人男子承担70%责任赔偿10.7万余元。
判决文书显示,2024年4月16日,男子李某与妻子黄某离婚。2024年5月22日晚上,李某到黄某处看望女儿,发现男子于某在黄某店内。李某怀疑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看到黄某上到于某车上,李某站在于某车后阻止其倒车。于某下车,两人发生打架,致于某受伤。经鉴定,于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及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等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事后,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之后,于某将李某起诉到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李某辩称,殴打于某是因为其第三者插足,于某与妻子联系频繁,一个月打80多次电话,2022年、2023年李某妻子向于某有两笔转账,一共4万元。案发后,民警调取了于某与李某妻子的开房记录。李某认为二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殴打于某是其有错在先,不同意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5日,于某与黄某在同一宾馆相同时间段有开房登记信息,于某认可二人开房,但否认二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本案诉讼过程中,于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及受伤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于某右眼损伤行右眼球摘除术后属于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怀疑于某与黄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与黄某夫妻感情破裂。因案发当晚看到于某在黄某店内,后黄某上于某的车,遂与于某发生冲突致于某重伤,李某被判决刑罚后,还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与黄某存在不正常交往情况,于某对其人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综合考量,酌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于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法院认定于某损失共计15万余元,于某起诉超出部分,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于某10.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