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26日通过两岸条例修法的草案,拟新增将立委、卸任未满3年县市长纳入赴大陆需要许可的人员类别,陆委会指出,此举提升国家安全维护与强化公民监督,防范中共统战渗透。
陆委会透过新闻稿表示,行政院院会26日通过陆委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含:一、公务员赴陆全面采许可制。二、完善特定人员赴陆规范制度。三、民选公职人员赴陆接触中共党政军应公开揭露。四、进一步扩大规范曾任指标性职务人员,禁止赴陆出席中共举办妨害国家尊严的活动。行政院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陆委会说明,赖总统今年3月13日提出5大国安威胁及17项因应策略指示(赖十七条),另5月15日监察院提出公务员违法违规赴陆纠正案,要求行政院所属进行缺失改进。陆委会会同相关机关研拟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依循法制作业程序办理,报请行政院审议通过。
修正重点包含:
一、 公务员赴陆采全面许可制。11职等、警监3阶以上公务员维持现行规定,赴陆前向内政部申请许可;10职等、警监4阶以下未涉密人员赴陆,须经所属机关许可。(修正草案第9条第3项)
二、 任重要职务或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予以完善,赴陆前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人员增订:(一)立法委员。(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1款)。(二)退离职未满3年之县(市)长。(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1款、第5款)。(三)核定国家机密、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或因业务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国家机密之人员。(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4款)。(四)一般公务员违反赴陆规定者,自主管机关知悉之日起3年内,改为强制列管。(修正草案第9条第4项第7款)。
三、 对于应提列为赴陆管制人员,机关迟不予认定,内政部得命限期办理;如未依限办理,由内政部迳行列管(须先报请行政院核定)。(修正草案第9条第6项)
四、 民选公职人员赴陆接触中共党政军,返台时须提供时间、地点、事由、过程等资讯,由权责机关公开揭露。(修正草案第9条第15项)
五、 指标性卸任官员禁止赴陆出席妨害国家尊严活动。扩大规范对象,增订曾任总统、副总统、国安会咨委、中央机关政务人员、中央三级机关以上首长、驻外机构馆长、副馆长或领有月退除给与的校级军官。此外除原有规定受规范对象不得出席中共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外;本次增订受规范者亦禁止出席中共举办倡议消灭或矮化我国主权之活动。(修正草案第9条之3)
陆委会强调,全国军公教总数约62万余人,经提列为管制人员约2万8千人,约占4%;以本年1月至10月为例,提出赴陆申请233人次,不予许可32人次,许可比率达86.3%。
陆委会澄清,赴陆管制采许可制并非禁止赴陆,而是基于保护国家与公务安全必要的风险控制。且在最小管制原则下,相关规范主要针对公务员,并不会影响一般民众前往中国大陆。陆委会表示,本次修法倘顺利通过,可精进现行赴陆管制规范,使管制方式单一,机关许可程序需更为严谨,对于受管制人员赴陆权益更有保障;修法变动成本最小,受管制对象更为周延,降低国家安全风险;并可防范中共统战渗透,提升民主防卫。
陆委会最后指出,本次修正草案业于今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行政院将即送立法院审议。陆委会将向国会积极说明修法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企盼国会能支持本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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