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男因感情纠纷在火锅店纵火,波及在一旁吃火锅的张妇烧伤,她求偿1037万2836元,但等了1年7个月,判赔96万4567元。(民众提供)
陈姓男子因感情纠纷,2024年到火锅店泼漆导致火灾,波及用餐的张姓妇人烧伤。张妇向陈男求偿1037多万,但台南地方法院判赔96万4567元,她从前年5月受伤,等了约1年7个月才盼到一审结果。
陈男前年5月到安平区一间火锅店找店主理论,离开后购买红色油漆与松香水等物混合,傍晚再返店以铁锤敲破落地窗,将混合液体泼向店内开火煮食桌面引发火势。火焰延烧到张妇,造成双下肢及右上肢二度烧伤,约体表面积15%。
张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除医疗、交通与看护费外,另请求不能工作损失与劳动能力减损及精神慰抚金。陈男对侵权事实与医疗、交通费不争执,但主张张妇事故时已届65岁,不能工作与劳动能力减损不应计入,也质疑2年看护必要。
法院指出刑事部分已判陈男犯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建筑物未遂罪,处2年6月确定,民事因此认定侵权成立。法官准许医疗与交通共8万6567元,并以实务多以65岁为工作能力判断基准,卷内无证明张妇65岁后仍有工作与收入,驳回工作损失与劳动能力减损。
看护部分,成大医院建议需2年专人照顾且夜间如厕易跌倒,法院认住院5日看护费1万3000元可赔,出院后改以每日500元计算2年36万5000元。精神慰抚金酌定50万元,合计判陈男赔96万4567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