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6 12 月

证券商和期货商编制财报注意!2027年起分阶段适用永续揭露准则

金管会26日发布有「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与「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相关规定指出,上市柜券商和上市柜的综合券商子公司,以及上市柜期货商与上市柜公司的专营期货商子公司,需依据规定时程内,在编制财报时,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永续揭露准则」,共分三阶段实施申报,其中,有9家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100亿元以上的券商将于明年会计年度起适用,并于2027年起申报。

有关永续揭露准则编制永续相关财务资讯,第一阶段为实收资本额100亿元以上的上市柜期货商和上市柜公司的专营期货子公司,第二阶段则是实收资本额在50亿元以上、未满100亿元者,需从2027年会计年度起适用,申报时间是2028年起,第三阶段是未满50亿元者,从2028年会计年度起适用,自2029年起申报,皆以最近一会计年度的实收资本额为基准。

金管会指出,已依前二点规定适用永续揭露准则编制永续相关财务资讯者,应就合并个体之范畴一及范畴二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温室气体排放资讯)取得独立第三方之确信意见,但若未及于财报申报时取得确信意见者,应于财报中注明并于同年10月底前于公开资讯观测站中,揭露经确信的温室气体排放资讯,并上传确信报告。

金管会提醒,办理确信机构需符合台湾证交所和柜买中心共同订定的确信机构管理要点规定,其次,若经确信的温室气体排放资讯与原财报申报资讯有差异,应更正申报资讯并说明差异原因,若有重大差异,应重新提报董事会通过。 $(document).ready(function () {nstockStoryStock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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