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不能成摆设:阳谷法院不立案为哪般?
编者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要有案必立,这是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法制文明的基本体现。
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成为一句空话,更遑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自2015年5月1日起,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意见》提出“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但是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立案难的问题依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山东省阳谷县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强茂公司)反映,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起诉时间达近两个月之久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不立案、不裁定、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给强茂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山东省阳谷县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反映,该县法院对于公司起诉的一起行政案件一直拖延至今近两个月时间,远远超过立案时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严重侵犯了强茂公司的合法诉权。该行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该在七日内立案。但是阳谷县法院却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在严重超期立案的前提下,依然不立案,不裁定,不书面阐明不立案原因,故意拖延立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据强茂公司提供行政起诉状材料。2020年4月9日,原告阳谷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阳谷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单位、法人明确,诉讼请求清楚,事实与理由充分,原告单位公章清晰醒目。行政诉讼所需要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