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江姓少年每月零用金仅3、4000元,却指示彩券行下注785万余元买运动彩券,扣除中奖466万余元,还得吐还318万余元。彩券行违法卖运彩给未成年人,也被运动部处分缴纳1252万余元,彩券行不服提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运动彩券发行条例违反比例原则,自为改判彩券行仅须缴纳515万余元,全案确定。
江姓少年2019年2月起多次投注运彩,每次投注金额数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也陆续中奖,曾经有赢400多万元;他同年4月8日至10日透过LINE指示彩券行老板先行代为投注,之后再拿钱到店里结帐,未料却不断失利,坦言无法清偿金额,总投注金额达785万1050元,再扣除中奖金额466万9200元,还积欠彩券行318万1850元。
彩券行老板提告要求赔偿,并称不知道江未成年;江表示自己多次穿高中制服去下注,更将自己买的机车登记在彩券行员工名下,员工都知道他未成年,老板也会知道,他没有隐瞒未成年身分,且自己能下注如此庞大金额,也是老板同意,并认为仅欠151万余元。
一审判决老板败诉,二审逆转判江应给付老板318万1850元,最高法院2021年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然而,彩券行违法卖运彩给江也遭行政处分,运动部认为彩券行2019年3、4月间违法销售运彩及支付奖金给少年,依运彩条例规定应将与售得价金及已支付奖金同额款项,归入运彩盈余,调查后认定售得价金为785万1050元、已支付奖金为466万9200元,因此处分彩券行应缴纳归入运动彩券盈余1252万0250元。
彩券行不服处分,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判决败诉。案件上诉,最高行认为运彩条例规定彩券行应将款项归入盈余,性质是「管制性不利处分」,虽有助达成运彩条例立法目的,但仍限制人民财产权,必须要合乎比例原则。
最高行指出,运彩条例规定未考量经销商售出运彩时,已将售得价金充入盈余,且未考虑售出价金还须扣除应发奖金、发行彩券销管费用后,余额才属运彩盈余,而以划一方式将售得价金「全额」归入盈余,导致经销商须缴纳显不相当的售得价金总额,已逾越人民合理负担的范围,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违反比例原则。
最高行认为,基于合宪性考量,在经销商已全额缴交售得价金全额的情况下,运彩规定关于「应将与售得价金同额之款项」归入盈余,应解释为「应将与售得价金之上诉人所收取销管费用同额款项」归入盈余,才没有违背比例原则。
最高行计算应缴纳的款项为彩券行收取的销管费用,也就是佣金49万0690元,及应归入奖金466万9200元,合计共515万9890元,废弃一审判决,自为改判处分命彩券行缴纳金额逾515万9890元归入运彩盈余部分撤销,其余上诉驳回。

运动彩券示意图。图并非当事店家,与本案无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