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1 7 月

定期契约期满不续聘,会构成违法解雇吗?

文/黄品慈实习律师

定期契约期满、雇主通知不再续聘,看似理所当然。但若员工回头主张「我做的其实是继续性工作,这份契约是不定期契约」,情况就不同了。契约一旦被认定为「不定期」,期满不续聘又无法定解雇事由,就会被定性为「违法解雇」,雇主可能要负回复原职、补发工资等责任。以下这则判决正涉及此争执,主角虽为大学计划助理,射程却及于所有仰赖补助计划、研究专案、标案用人的单位(如研究机构、医院研究团队、基金会、NGO、承接标案的企业)。

一、案例

某国立大学(下称A大学)为执行一年期的「大学系统合作计划」,于民国113年3月11日聘用B君为计划专任助理,契约明订雇用期间3个月,工作内容为搜集、翻译计划所需之中、英文资料,并载明由计划主持人视计划需要指派、调整。期满后A大学通知不再续聘,B君不服,主张该计划逐年续办、迄今已逾17年,助理所任属「继续性工作」、契约应为不定期,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一、二审均判B君败诉。

二、解说

(一) 定期、不定期,差别在哪?

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9条第1项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所谓「继续性工作」,参考最高法院见解:「系指劳工所担任之工作,就该事业单位之业务性质与营运而言,具有持续性之需要者,并非只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之一时性需要或基于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 ;而本件涉及之「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劳基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4款)。白话来说,判断标准在于:这份工作对雇主营运而言,是「持续都要有人做」还是「这件事做完就结束」?前者只能签不定期契约,后者可以签定期契约。

而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区别实益在于两者劳动保护的落差,包括:定期契约期满即终止,无需具备终止事由,且定期契约因期间短暂,年资多难以累计,特休亦难以享有;不定期契约若欲终止,需具备法定事由,并有预告期间、工资、资遣费问题。

(二) 定期契约的四种类型

劳基法第9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条把定期契约分成几个类型:

「一、临时性工作:系指无法预期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

二、短期性工作:系指可预期于六个月内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

三、季节性工作:系指受季节性原料、材料来源或市场销售影响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九个月以内者。

四、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以下举例,可供大致对照雇主的用人情形落在哪一种类型:

另外,65岁以上高龄劳工,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28条,雇主得迳以定期契约雇用,不受上述类型限制。

(三) 关于本案,法官认为:计划助理属「特定性工作」而非「继续性工作」

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助理的工作为「特定主题的资料搜集与翻译」,随计划主持人的需要而生、随计划结束而止,属特定目的之阶段性工作,并非大学营运不可或缺的持续性业务;与属学校核心人力、签不定期契约的一般行政人员,本质不同。至于B君主张计划办了17年、工作自属持续云云,二审明白表示,计划年年办,不等于每位随计划而聘的助理都在做继续性工作。加以契约已明订期间,法院因而认定系争契约为定期契约,期满不续聘并不违法。

惟细绎本判决之论理,其认定多系于「工作是否依附于计划」,就该类助理所从

事之制度比较资料搜集、翻译等工作对学校整体营运有无持续性需要,似未为完整之涵摄;此与最高法院向来著重实质认定之取向是否一致,容有讨论空间,后续发展有待观察。

三、对承接补助计划、研究专案、标案之雇主的提醒

(一) 其一,契约定性系于「工作的性质」而非「契约期间的长短」

需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审查是以「不定期为原则」,雇主不能把常态、营运必备的职务也套上定期契约。实务上常见的违法型态,是以「一年一聘」反复续约,劳工实际从事的却是日常、持续不间断的业务,甚至接替正职人员——纵形式上签的是定期契约,法院仍会依工作实质认定为不定期(可参本所另篇〈什么时候可以签定期契约?各公司常用的一年一聘的劳动契约是合法的吗?〉之分析)。即便是以计划所需而聘用人力,仍可能被认定为继续性而应签不定期。一旦以定期契约任用之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被认定具继续性,后果不只契约被改认定,将继续性工作违法签成定期,主管机关得处2万至30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劳基法第79条第3项)。

然而,只要工作内容仅随特定计划或专案、特定目的而生、随计划或专案结束而消灭,计划或专案结束,雇主之营运上即不再有相关的人力需求,就有签定期契约的正当基础,期满不续聘自不违法。

(二) 其二,定期契约应载明工作与「特定」计划之连结

本案A大学胜诉的关键之一,在于契约载明了所依附之计划名称、执行期限、雇用起迄,并说明工作内容随计划需要指派、调整。雇主聘用之人力如系基于特定计划或专案所需,设计专案人力契约时宜比照,避免职务被解读为与计划无关的常态性工作。

雇主若有以计划、专案、标案等特定需求聘用人力之规划,建议在签约前对照上述分析,确认该职务确属特定性等非继续性工作、契约亦已载明所依附之计划与期间;如有疑义,宜先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以免期满不续聘时反遭认定为违法解雇,甚至面临主管机关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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