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6 8 月

中國能否成為「自由貿易旗手」?

近年來,美國與多邊協定和自由貿易體制保持距離,傾向保護主義。相反,中國卻在國際社會扮演「多邊主義和自由貿易捍衛者」的角色。例如,在2021年世界經濟論壇上,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表明「支持經濟全球化」,呼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

但是,實際上中國所採取的通商政策和外交手法卻大相徑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補貼政策的不透明性、對國有企業過度扶持、不履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通報義務,以及採取近似經濟威脅的限制進口措施。自2018年以來,中國以澳大利亞提出對冠病疫情起源調查為由,對澳洲的葡萄酒、牛肉、大麥等實施進口限制;此外,還對和台灣加強友好關係的立陶宛採取報復性措施,美其名曰是為了「保護健康」和「維護國家安全」,其實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借世貿組織規則之名,行詭辯之實。

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確保通商制度的透明性、實施統一運用、導入司法審查制度。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10條和第六條,所有貿易配套措施應當公開、同等適用於國內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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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實際情況卻和理想相去甚遠。中國地方政府頒布的規則和通知經常不予公開,企業很難迅速應對制度的改變。此外,中國也沒有根據世貿組織補貼協定第25條的規定,充分履行補貼通報義務,制度運用缺乏透明性。這種行為損害自由貿易最基本的「可預見性」和「對規則的信賴」。

中國的補貼政策和國有企業制度嚴重扭曲市場競爭。在鋼鐵、鋁、半導體、造船、電動汽車等戰略領域,國家主導的補貼使效率低下的企業得以生存,過剩供給成為常態。特別是在中國的周邊國家,中國產品被指有傾銷嫌疑。

另外,中國國有企業不基於商業判斷,而是在政府政策引導下行動。GATT第17條規定,國有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商業考量」行事,不得對外國企業進行歧視性對待,但1947年制定的條文過於抽象,缺乏威懾力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和《歐盟日本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PA)針對國有企業有明確規定,「不能有歧視待遇」和「要基於商業考慮」。根據規定,禁止國有企業被優待,在不利於外國企業的條件下進行交易,也就是要具備確保「公平競爭環境」的結構。目前中國採取的措施,很難滿足CPTPP所規定的具備公平競爭環境的條件。

在世貿組織解決糾紛的制度下,中國屢次成為被申訴國,圍繞補貼國企、反傾銷、限制出口等,與日本、美國、歐盟之間有多起糾紛。例如,中國對日本產化學產品和鋼鐵產品加高關稅和進行傾銷認定,被日本起訴,世貿組織認為中方的措施有問題。

此外,中國限制稀缺資源出口,恐怕也違反世貿組織的相關協定。這些舉動不僅違背自由貿易基本原則,還會導致其他國家收窄經濟上的選擇。

對於這些情況,日本通過EPA和CPTPP,在確保補貼透明度、規範國有企業行為等領域,一直在主導制定最行之有效的規則。這些協定要比世貿組織協定更具體,如果中國今後想作為國際貿易秩序的一員取得信任的話,就須要接受這樣的規則。

中國6月出口超預期,增長5.8%。 (法新社)

中國6月出口超預期,增長5.8%。 (法新社)

自由貿易的大前提是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在同一規則下進行公平競爭。中國現行制度與慣例,和世貿組織的基本理念相抵觸,所以不能稱為「自由貿易旗手」,倒不如說是「根據自我需要妄自解釋,言不符實的玩家」而已,對此,國際社會也越來越表示擔憂。

如果中國真的想確立自由貿易體制和多邊框架的「旗手」地位,首先須要誠實履行世貿組織所規定的相關義務,落實補貼政策透明化和進行如實通報,切實確保國有企業的商業獨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