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自今年7月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定居相关规范,要求申请人除了提供丧失大陆户籍的公证文件外,还需附上未申领、已放弃或注销大陆护照的公证书。经过预告期后,内政部已于10月29日正式发布命令,修正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
此修法是为落实总统赖清德针对中国威胁提出的17项因应策略之一。今年7月,内政部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依亲居留及定居许可办法”第30条、第31条。修正前,申请人在台定居需提出“丧失原籍证明”,修正后则明确要求提供“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已放弃或注销大陆护照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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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表示,此次修正的目的在于确保来台定居的陆籍人士依法放弃原有户籍与护照,避免出现双重身分。
依据大陆委员会解释,台湾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5项第3款中所称“丧失原籍证明”,实际涵盖在大陆设有户籍或持有大陆护照的情况,确保身份认定明确,避免在实务上出现已放弃户籍仍持护照的矛盾情况。
配合此次修法,内政部已将原“丧失原籍证明”明确修订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已放弃或注销大陆护照证明”,以维护两岸身分管理的清晰性。

陆籍人士在台定居,必须放弃大陆地区户籍与护照。(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