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3 11 月

反制北京,台灣新規上路

內政部自今年7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相關規範,要求申請人除了提供喪失大陸戶籍的公證文件外,還需附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的公證書。經過預告期後,內政部已於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修正辦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

此修法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之一。今年7月,內政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前,申請人在台定居需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修正後則明確要求提供「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的公證文件」。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385191137318-2\”);});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的目的在於確保來台定居的陸籍人士依法放棄原有戶籍與護照,避免出現雙重身分。

依據大陸委員會解釋,台灣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中所稱「喪失原籍證明」,實際涵蓋在大陸設有戶籍或持有大陸護照的情況,確保身份認定明確,避免在實務上出現已放棄戶籍仍持護照的矛盾情況。

配合此次修法,內政部已將原「喪失原籍證明」明確修訂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證明」,以維護兩岸身分管理的清晰性。

反制北京,台灣新規上路

陸籍人士在台定居,必須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圖/視覺中國)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