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紀委、監察委和遼寧省紀委:
我叫方麗,女,60歲,身份證號210105196206303423。現在我實名舉報遼寧省公安廳巡特警總隊副總隊長吳越組織策劃多起詐騙活動的犯罪事實。
2019年至今,我弟弟幾十次向瀋陽市公安局、省公安廳、省紀委監委實名舉報了遼寧省公安廳巡特警總隊副總隊長吳越夥同姚坤林(已被法院一審判處詐騙罪有期徒刑11年)、陳正文(吳越親家,已刑事立案)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但,2020年1月,遼寧省公安廳紀委在調查核實了吳越夥同姚坤林共同實施詐騙犯罪並收受姚坤林現金、消費卡等利益後,沒等案件偵查終結,公安廳紀委便草草對吳越做誡勉談話處理,遼寧省公安廳一直在包庇縱容吳越違紀違法。因為遼寧省公安廳姑息養奸,促成了吳越又一次組織策劃實施詐騙犯罪,造成我個人財產損失巨大、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傷害。具體內容如下。
一、吳越夥同姚坤林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的事實。
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間,吳越在隱瞞詐騙犯姚坤林已被列入「老賴」,已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帶著姚坤林找到我弟弟以姚坤林工地施工用鋼材的名義,先後向我弟弟借款200萬元。4月18日,吳越又帶著姚坤林以省領導張某某安排的渾南北京師範大學瀋陽分校工程項目需要繳納投標保證金名義又借款105萬元。吳越在200萬元借款的兩張借條上均簽字擔保(證據見附件)。吳越和姚坤林向我弟弟借款時虛構三個事實:一是吳越、姚坤林偽造兩套位於皇姑區嘉陵江街的房產承諾書作抵押擔保(虛假房產已經法院核實),吳越在借款協議上擔保人簽字,使我弟弟相信吳越借款抵押擔保是真實的;二是吳越虛構皇姑區政府欠姚坤林7000萬元工程款事實(證據見附件),又以公安廳法制總隊領導身份作為擔保,讓我們相信姚坤林有償還借款能力;三是吳越和姚坤林虛構借款用途是施工購鋼材、渾南瀋陽分校項目投標等(證據見附件),讓我們相信姚坤林借款後具備償還借款能力。姚坤林收取詐騙款後,吳越先後以消費卡、現金和白寶馬車等形式支取了詐騙錢款(證據見李靖賬戶支出明細、公安機關電子物證)。2018年3月14日,吳越和姚坤林又以施工用鋼材名義向我弟弟借款,我弟弟提供了一套藏寶齋玉文化博物館名下位於和平區市府大路49巷2號200平米門市房,用於吳越、姚坤林向李靖(實際是姚坤林會計)抵頂鋼材款,吳越在借款擔保人簽字(詳情見附件)。借款到期後,姚坤林既不還錢,也不歸還原房產,在我弟弟多次催要款後,2019年7月中旬,吳越、姚坤林分兩次用假支票欺騙我弟弟(見附件),而且,吳越繼續編造姚坤林在皇姑區政府有7000萬元應收工程款的謊言(證據見附件)。
姚坤林因涉嫌詐騙罪、偽造公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審),而吳越只是被誡勉談話。在吳越、姚坤林案發後,除省公安廳紀委明顯包庇縱容吳越違紀違法外,瀋陽市公安局控申處處長龐某也為吳越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幫助吳越逃避處罰,再有紀委幹部為吳越傳遞信息,參與辦案的警官通風報信,因此,才有後來吳越對我和我弟妹董華3實施詐騙犯罪行為的後果。
在吳越夥同姚坤林進行詐騙犯罪期間,除了利用詐騙贓款購買了消費卡、玉石和寶馬汽車外,吳越還用詐騙贓款在自己女朋友手中購買了價值幾十萬元違禁保健品送相關領導幹部,拉攏關係,牟取私利。吳越和女朋友非法傳銷違禁保健品長達近兩個月。
二、吳越夥同親家犯罪嫌疑人陳正文詐騙300萬元的犯罪事實。
2020年11月份,在我弟弟配合紀委調查期間,吳越通過紀委幹部為其通風報信後,找到我弟妹董華和我,謊稱自己認識中紀委大領導能把人撈出來,夥同犯罪嫌疑人陳正文組織策划了對我和董華實施詐騙犯罪。吳越是公安廳處級領導,自稱認識中紀委大領導,還說和省里個別領導都有特殊關係,而且,又當我面用免提給市公安局領導打電話證明自己,所以,我和董華相信了吳越,按吳越要求先後兩次送給吳越人民幣300萬元(證據見附件)。第一次是2020年11月3日,我和董華借了200萬元現金按吳越指定的地址,由我和董華、何宏(我愛人)把錢交給吳越。第二次是2020年11月7日,吳越再次找到董華和我,說「我哥的事太大了,200萬元不夠口,大領導讓再拿100萬元,否則,我哥一個月內回不來」。我和董華又借了100萬元,按照吳越的要求我和董華、馬志把錢交給吳越。兩次交錢都在同一個地址,收完錢吳越親手寫的收條,他讓自己親家陳正文簽的字。在約定的一個月期限內,2020年11月28日,吳越在電話里明確告訴董華,「我哥下周一辦手續,肯定回來。他們是大官,管不了那麼具體,但能決定事情走向」(證據見附件)。過了和吳越約定的期限後,我和董華開始找吳越要錢,吳越先是躲避,然後直接告訴我和董華,「錢都交給中紀委大領導了,如果要錢的話,我哥的事情更加重了,武、宋就是很好的例子」,繼續恐嚇我和董華。吳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恐嚇我和董華,採用「劇本殺」的詐騙手法,騙取現金300萬元佔為己有。最為惡劣的是因為吳越的詐騙行為,我著急上火身患肺癌,至今仍在醫院接受治療,董華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壓力腦部腫瘤複發,也在醫院接受治療。吳越幾乎讓我們家破人亡。
2021年4月26日,我讓我愛人何宏到瀋陽皇姑區公安分局新樂派出所報案,新樂派出所以吳越是省公安廳領導身份特殊為由不予立案。第二天我們打110報警,派出所讓把犯罪嫌疑人改成陳正文,5月13日新樂派出所通知我正式立案。立案後,新樂派出所、刑偵一中隊先是立而不偵,然後敷衍辦案,案件毫無進展。經過我們從派出所到分局,到市局,再到公安廳,連續三個月上訪後,皇姑分局刑偵一中隊才通知我們做筆錄。之後,辦案警官不對犯罪嫌疑人陳正文、吳越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傳喚了陳正文後,又將其放走,陳正文一直在逃。另一嫌疑人吳越利用自己的人脈和專業技術逃避法律制裁。上訪期間,市公安局控申處長龐某為吳越通風報信;皇姑分局辦案警官幫助吳越拖延時間,而且又把吳越嫌疑人身份變成了證人身份,導致公安機關報送檢察機關的詐騙犯罪案卷證據不足,又一次為吳越、陳正文串供、滅失證據爭取到了時間。
以上是吳越違法違紀的事實經過,上述案件都是吳越策劃、導演的,幾起案件中吳越既是總策劃,又是男一號,案件涉及到的證人證言都是吳越教授的,這就是吳越侵淫遼寧省公安系統幾十年的成果。
目前,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還在進行中,我們多次向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廳和省紀委監委實名舉報吳越違法犯罪事實,但至今沒有結果,是我舉報的問題不屬實?還是吳越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遼寧省公安系統不算問題?遼寧省公安廳紀委依據什麼對吳越做誡勉談話?我們不認識陳正文,事情是吳越做的,錢也是按吳越要求辦的,為何皇姑公安分局刑偵一中隊把吳越改變成證人?為何立案後皇姑公安分局新樂派出所、刑偵一中隊不對吳越採取強制措施,給犯罪嫌疑人們串供滅失證據提供時間?吳越利用自己職務影響力進行多起詐騙犯罪(另有一起涉及吳越的詐騙1000萬元犯罪案子也已在皇姑公安分局立案),皇姑公安分局不敢對吳越採取手段,為何又不把案件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在遼寧調查一個處級公安系統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就這麼難嗎?我們再一次懇求相關領導和部門能依法依紀嚴肅認真調查核實,讓吳越儘快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也讓為吳越而徇私枉法的同行們適可而止,早日還遼寧人民清明、公正的法治環境。最後,我強烈要求更換辦案單位、更換辦案人,因為現在的辦案單位和辦案人真是從受案、立案、偵案,做到了有案不立,立而不偵,幫助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上述內容如不屬實,我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舉報人 :方 麗
電話:15040249777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