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院認為,徐女在永康工作,永康區的房租沒有高過安南區,且生活機能便利,所以認定侵害配偶權,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吳姓女子指控丈夫與徐姓女子同住安南區住處,憤而求償百萬,但丈夫辯稱徐女是房客,租用家中兒童房,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徐女在永康區工作,該區生活機能更便利、房租不高於安南,認定侵害配偶權,判2人連帶賠15萬元。
吳女與丈夫2015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約在2023年間,吳女體恤丈夫夜班工作,協議讓丈夫住在她名下的住處,她則暫時帶孩子住娘家,並每周往返住處1到2次送餐給丈夫。
2025年4月間,吳女接到陌生女子來電,告知她丈夫與徐女私會,她與父親到屋內查看,見徐女在3樓樓梯口,父親當面警告徐女,別去破壞別人的家庭,要求她離開並拍照,但丈夫辯解,是徐女自己靠過來的。
吳女還拍到丈夫與徐女共乘機車,有次兩人吵架,丈夫坦承有跟小三約會,最後丈夫更換住家門鎖,吳女難再自由進出,因此對兩人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
丈夫則稱,徐女住高雄通勤不便,才把兒童房出租給徐女,也告知吳女,換鎖因門鎖壞且願交新鑰,而共騎車因徐女機車故障順路載回,至於坦承小三則是因被吳女激到,無法證明他外遇;徐女也說與對方僅同事房客關係。
法院認為,徐女在被質疑破壞家庭時,應立即表明自己是租客自清,但徐女當場未回應,丈夫還當場對岳父稱徐女主動靠近。
另外,徐女在永康工作,永康交通與生活機能方便,房租也沒高過安南區,徐女卻捨近求遠,通勤約20分鐘上下班,難採信房客的理由,因此認定徐女與丈夫侵害吳女配偶權,判賠15萬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