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今年已經83歲的老兵、黑龍江省望奎縣人劉鈞做夢都不敢想像,自己為了保家衛國曾經出生入死、歷經百戰,到老了連自己的房產都保護不了,卻因為討要拆遷補償款而遭到刑事拘留,而且就連自己的女兒劉威和兒子劉亞生也同時遭到刑拘!他更不敢想像的是,在舉國上下都在大談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黑龍江省望奎縣公安局不僅隨隨便便的將他父子三人刑拘,而且釋放時什麼手續都不給,他女兒多方投訴都沒有任何結果!日前,劉鈞老先生的家人通過網路將視頻、錄音、圖片證據發給本站,編輯們認真研究過這些證據後,感到十分震驚。這,難道是發生在當下的中國嗎?莫不是時光倒轉回到了洪荒年代?
實名舉報:為討要拆遷補償一家三口人遭到刑拘
劉鈞老先生的女兒劉威在給編輯部的題為《望奎縣83歲老兵因討要拆遷款被刑拘,派出所所長稱同意政府條件就放人》的實名投訴信中說:2023年5月2日,我本人劉威與父親劉鈞、弟弟劉亞生被黑龍江省望奎縣公安局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事拘留,5月11日辦案單位說我罪行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又把我無罪釋放了。望奎縣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實和依據到底是什麼?
此案是由我父親的房屋拆遷得不到合理補償而引發,我家的一套房產在望奎縣擴建南五道街的時候被強制拆除,至今二十餘年我父親沒有拿到一分補償款,負責此事的歷屆領導食言推脫,當初答應我家的補償至今也沒給。為此,我父親上訪數十年,問題始終無人解決。現在望奎縣二中施工,再次侵害到我家的利益,我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何錯之有?我們哪裡有違法犯罪的故意?管區前進派出所的於本武所長承諾,只要我們接受政府給出的低價補償方案,我父親和弟弟就能被釋放。我父親早前被拆的房子是一處臨街的商鋪,150多平米,而本次將要拆遷的門市房面積230多平米。我們家兩套門市房總面積380多平米,價值三百多萬。於本武所長卻用刑拘手段逼迫我父親兩處房產只能接受七八十萬補償。這是什麼邏輯?我不明白警察是依法辦案還是在借公權力參與拆遷?
我父親劉鈞現年83歲,是一名退伍軍人,身體多病,我多次向公安局申請取保就醫都沒通過。5月16日下午,前進派出所所長於本武讓我及家人去看守所見我爸並說服我爸,我們家兩套門市房屋380平方價值三百多萬,而於所長讓我們說服我爸同意以七八十萬的拆遷款解決此事,只要同意就放人。我們見到我爸後,我爸和我們說他在監獄裡被打了,牙掉了,鼻樑骨也可能折了,我隱約看見父親的耳朵有血跡。當時前進派出所所長帶著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在看守所出來後,我們直接去公安局討說法,局領導不接電話,發信息不回,不接見我們。後來,值班領導把電話打到門衛問了一下情況後說領導下班了,讓我們明天早上再來。第二天早上,我們去了公安局,一個姓孫的領導接見我們並記錄了我的訴求,但至今為止沒有任何回復。我給望奎縣檢查院張檢查長打電話說了事情經過,張檢說一定會查清事實,但至今也沒有回復,我又找到正在望奎縣公安局巡視的市委巡視組把材料也遞交了,也沒任何回復。望奎縣這是怎麼了?我就不信,諾大的一個中國,我們就討不到一個公正的說法了。
派出所於所長:答應了補償條件就可以出來
編輯部認真研究了劉威傳過來的兩段錄音、一段視頻。在一段時長為2小時24分32秒的錄音文件里(本文截取部分段落隨本文同時發出),劉威與前進派出所所長於本武有詳細的對話。該錄音文件證實了劉威與父親劉鈞、弟弟劉亞生被刑事拘留的事實。於本武在錄音中稱:你家房子沒有房照,也就是50多萬,加上現在要拆的給七八十萬,應該滿足了,誰家攤上這樣的好事,算是祖墳冒青氣了,結果你們還不滿足,是老爺子想給兒女多爭取點。錄音中,劉威多次要求給父親辦理取保,於所長則稱不具備辦理取保的條件。錄音中,於所長承認曾讓劉威出來後做做老爺子(指劉威父親劉鈞)工作,並稱你可倒好,出來就跑偏了,這找那找的。你要談妥了,這個協議能簽,我跟領導說,他倆就放出來了。我跟領導說,把你家沒照的都按有照的算,能整個七八十萬。你要能行就去談去,錢也得了,老爺子放出來就得了。錄音中,這位於所長還稱劉威一家算是遇到貴人了,刑拘9天就把她放了等等。
另一段錄音文件和視頻文件證實,劉威曾去找於本武要釋放證明,稱自己去省公安廳反映問題時,公安廳領導要求必須有釋放證明,但這位於所長說什麼也不給,稱釋放證明只能在電腦里看,劉威要求用手機拍照,對方也不容許,而劉威從派出所電腦里看到的釋放證明是這樣寫的:劉威罪行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決定終止偵察,予以釋放。
律師認為:望奎的做法是典型的權力任性
就此案,編輯部工作人員曾專門諮詢過律師,律師認為:在此案中,警方的做法明顯違法,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也是明顯的亂用警力。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而發生在望奎的這起所謂的案件,被刑事拘留的三人均部符合上述規定中的任意一條,警方不僅介入了不該介入的拆遷補償問題,而且採用刑事手段幫助政府逼迫當事人就範,是公權力的濫用,典型的權力任性!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對於文中各方觀點,作為媒體人不便發表任何評斷,只能如實呈現,其觀點也不代表媒體和編輯的觀點,相信明眼人自會明辨其中的是非曲直。我們更相信,只要紀檢、監察和上級政法委和公安督察認真調查,此案的真相很容易就會大白於天下。對此,我們期待著,並將繼續關注著。(本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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