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高分院改判杨男1年9月不宣告缓刑,仍可上诉。(资料照)
台中一名杨姓补习班负责人兼教师,授课期间涉对未成年女学生伸入裤管摸下体、臀部及袭胸等不当行为,案件一审判刑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发生于教育环境,严重破坏师生信赖关系,即使事后赔偿和解,也不适合宣告缓刑,近日改判有期徒刑1年9月。
经查,杨姓被告于2023年间,明知被害人为未成年学生,仍在补习班内多次以不当方式接触对方,被害人事后向家属反映,家属报警处理,警方并依程序搜证、送验相关迹证,女学生指控,杨不管有无他人在场,只要没人看到,无论系上楼、经过她旁边或坐在柜台前,会直接伸手摸臀部袭胸,次数超过10次。
杨男则辩称,同学们常常会一起下楼,曾有同学边走边聊天而滑倒、在楼梯间弄倒餐点,后续清理会很麻烦,尤其学生甚至会因撒出的汤水烫到,所以有时若学生走路、跑步上下楼会扶住,因为是在移动中,不确定有无摸到臀部,同时尚须确认补习班外面有无家长,有很多事情要忙,没有对任何学生性骚扰等语。
台中地院一审审理时,依被害人证述、鉴识结果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犯成年人对少年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检方不服量刑提出上诉,被告则于二审期间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请求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台中高分院审酌认为,被告身兼补习班经营者与教师身分,对学生负有教导与保护责任,却利用教学场域接近未成年学生,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影响,也动摇社会对教育人员的信任,法官并指出,被告过去曾涉类似案件,显示自我约束不足,因此即便被害人同意给予缓刑,仍不足以作为宣告缓刑的依据,改判他1年9月,仍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