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罔顧事實證據採信「假證」判案,瓦房店法院高興利公然蔑視法律?

本站訊 自古以來,就有「官憑文書私憑印」的說法,這既是一句俗語,也是一個最基本的常識。其意思是在公家事務中,以官方的文書作為憑證;而在私人事務中,則以印章或印記等作為憑證。這句話強調了無論是官方還是私人場合,辦事都應依據可靠的證據或文件。

然而,在遼寧省大連市下轄的瓦房店市法院,卻冒出來這麼一個法官,對大量加蓋了公章、有證明力的證據連理都不理,卻採信沒有任何機構蓋章確認,更沒有任何專家簽字承認的一張廢紙定案。這名法官的名字叫高興利。當事人質問其採信的《研判意見》是否加蓋公章時,這位法官大人居然稱:我一年辦案300多個,忘了。有律師看完判決書和所謂的《研判意見》後驚呼:這位法官採信的是《研判意見》涉嫌假證、偽證,已經涉嫌枉法裁判犯罪!

沒事家中坐 禍從天上來

向媒體反映此事的是號稱資深記者的媒體人李廣均,曾用名李廣鈞,又叫李廣軍。大量證據證明,李是一位從事新聞採訪、編輯30多年的資深媒體人,曾經在中國經營報、新華社吉林內參、關東周報等多家官方媒體工作。

李廣軍向媒體介紹:2022年12月6日前後,因一位遼寧一家官方媒體老記者所求,他在自己管理的網站上轉發了今日頭條、騰訊等媒體刊發的關於瓦房店櫻桃樹大面積死亡事件的報道。第三天,即12月8日,大連殿龍農資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大連殿龍)即與他聯繫刪貼,因稿件所涉證據確鑿,而大連殿龍並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而未能刪除,他萬萬沒有想到大連殿龍竟然暗中起訴他名譽侵權!

據相關證據,2023年12月14日晚上,李突然從微信上看到一條消息,通知他微信零錢已被凍結,如有異議,可以與瓦房店市法院執行局聯繫,並留有聯繫電話。李左思右想了一整夜,也沒有想起來與瓦房店法院有什麼瓜葛。第二天上午,當他與瓦房店法院聯繫時,該院執行局一位周姓法官告訴他,你與大連殿龍有一個名譽權糾紛官司,我院做出的判決已經生效,判決你賠償對方20萬元名譽損失費和1萬元律師費,現已進入執行階段,並告訴他主審法官高法官的電話。李當即與高法官聯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這位高法官居然理直氣壯。李問他為什麼沒有送達開庭通知和判決書,高法官居然說:「我們找不到你,給你郵寄到戶籍原籍又退回來了,我們是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送達的。」李質問高:我們網站有公開的聯繫方式,既然能從我管理的網站上找到所謂的侵權文章,不可能找不到聯繫方式,你們為什麼不與我們聯繫,卻在一般人都看不到的法院系統報紙上公告?而且大連殿龍也曾經聯繫過我們。況且,你們法院連我的銀行卡都能查到,怎麼可能找不到我的聯繫方式?你們這樣做不是有意暗箱操作嗎?沒想到,這位高法官竟然說:「誰知道你用的是真名還是假名?」李徹底無語了,他幹了大半輩子記者、編輯工作,如今頭一次遇到這種事,對方能找到自己管理的網站,原告還曾聯繫他刪帖,法院甚至連他的銀行卡賬號等個人秘密都能搞到,卻竟然說找不到他的聯繫方式?!這不明擺著是在撒謊嗎?

向法院申請再審 但至今無果

因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均被凍結,嚴重影響了工作和生活,李從12月15日以後,就不斷的與法院聯繫。瓦房店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們聞聽此事後,也感到十分震驚,但是他們表示,我們的執行裁定是基於民事判決書做出的,我們同情你的遭遇,但不影響我們執行,要想撤銷執行裁定,必須通過再審。

李又請律師幫忙,寫了一個再審申請書,並附上大量證據,用特快專遞火速發往法院,請求法院:中止(2023)遼0281執保1231號的執行,解除對其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的查封;對(2023)遼0281民初261號民事判決書進行再審,並撤消此判決,但至今還沒有任何結果。其再審理由如下:

1,申請人並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申請人不是爭議事件文章的作者,其管理的網站也不是首發網站。關於大連殿龍與農戶們關於櫻桃樹大面積死亡爭議事件的報道,申請人首先是於2022年12月從今日頭條、騰訊等媒體上看到並轉發的(目前,這些文章早已經被殿龍公司找人和諧)。申請人在轉發之時,與農戶一方取得了聯繫並調取了相關證據,進行了認真的核實,盡到了核實義務。大連殿龍如果認為媒體侵害了其名譽權,應該首先起訴作者和首發的今日頭條、騰訊等媒體,而不應該起訴申請人。至今,農戶們還在不斷告狀,央視網、光明網等官方媒體2023年11月還進行過報道,就連海外媒體也進行了報道,其中一些農戶訴大連殿龍損失賠償的案件已經被一審某法院認定了因果關係,即大連殿龍的農資和植保方案與櫻桃樹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相信二審法院也無法否定這一因果關係。

2,申請人所轉載的文章證據確鑿、真實,文章只是陳述爭議事實,並沒有詆毀、誣陷語言,也沒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人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即【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申請人轉發文章不構成名譽侵權。2022年12月初,申請人在自己管理的網站上轉載關於櫻桃樹事件的報道後,大連殿龍曾經通過QQ和郵箱給申請人管理的網站發函,要求刪帖,卻未能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稿件存在不實信息。之後,申請人立即與農戶一方取得聯繫。農戶們在此前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又提供了大量證據,其中有針對櫻桃姐姐6#全能型塗干營養液的《分析報告》,鞍山綠洲林木果業技術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技術鑒定意見書》)和瓦房店市農業農村局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等。這些權威機構均證明,大連殿龍的植保方案和農資確有問題。其中,在〔2022〕00007號《答覆意見書》中,瓦房店市農業農村局稱:「經農業綜合執法隊調查,根據所提供的農藥產品包裝及肥料產品包裝,通過中國農藥信息網、中國種植業信息網及執法軟體查詢逐一比對核實,發現其中確有問題,執法隊已經對大連殿龍農資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核實,下一步將針對調查核實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理。」《技術鑒定意見書》是迄今為止最具權威性的鑒定,該鑒定書稱:「紀小衛等栽植的櫻桃樹,栽培管理正常。櫻桃樹受害排除凍害、澇害、肥害、除草劑藥害、殺蟲殺蟎劑藥害、拉枝傷害、根系侵染性病害及土壤因素所致」;「受害櫻桃樹呈現出典型的銅離子藥害癥狀,施用33%喹啉銅懸浮劑和23%松脂酸銅乳油是櫻桃樹受害的直接原因」;「所施用的33.5%喹啉銅懸浮劑和23%松脂酸銅乳油,均未在櫻桃樹上獲得登記,屬擅自擴大使用範圍。」需要特彆強調的是,雖然大連市農業農村局聲稱組織了一些所謂的專家進行過研判,研判的結論是:導致櫻桃樹枝條、根系、樹榦樹皮受害癥狀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但是這個所謂的研判結論沒有任何專家簽名,更沒有任何機構蓋章,僅僅是一張廢紙而已,並不是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申請人轉發稿子時間是在2022年12月初,大連殿龍聯繫申請人刪帖時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文章存在不實信息問題。時隔一年後,根據新聞的時效性,即使是大連殿龍找專家搞出的結論是正確的,那也是在一年後的結論,並不影響一年前申請人在當時所轉發新聞的真實性。

3,瓦房店法院(2023)遼0281民初26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據以判決的所謂證據涉嫌偽證、假證。該判決書對文章所依據的主要證據,如:對櫻桃姐姐6#全能型塗干營養液的《分析報告》、《技術鑒定意見書》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等有效證據連提都不提,罔顧事實和權威機構出具的大量證據,卻採信一個沒有任何機構蓋章、也沒有任何人簽字的所謂研判意見(全稱《關於瓦房店市櫻桃樹死亡原因專家綜合研判意見》)作為定案依據,是嚴重的枉法判決,法官故意採用涉嫌假證、偽證判案,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即使這個所謂的《研判意見》能夠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也不能作為申請人轉發稿子構成名譽侵權的證據,因為如上所述,申訴人轉發的稿子發表於2022年12月6日前後,而這個所謂的《研判意見》出籠於2023年5月22日,而根據法律規定和新聞的時效性,不能以後來出現的證據否定以前所發表新聞的真實性。

4,瓦房店法院(2023)遼0281民初261號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一是能從網站上聯繫到申請人,卻視而不見。申請人的名譽侵權案,是因為在自己管理的網站上轉載了關於櫻桃樹死亡事件的報道。既然能從網站上找到申請人所轉載的文章,就必然看到申請人管理網站上所有的聯繫方式,這些聯繫方式包括手機號碼、固定電話、qq號碼、郵箱等等,但是瓦房店法院能認定網站轉發文章侵權,卻對網站上的聯繫方式視而不見,認定找不到申請人,是解釋不通的。申請人管理的網站上明明有多個聯繫方式,瓦房店法院不通過這些方式聯繫申請人,卻通過在系統內報紙上發公告的方式送達,是有意迴避申請人,屬程序違法。雖然公告送達也是一種合法的送達方式,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只有在窮盡了其他一切辦法都無法送達時才能採用公告送達。二是被申請人大連殿龍在起訴前已經與申請人聯繫過,讓網站刪除此報道,既然被申請人能與申請人聯繫上,在訴訟中為何殿龍公司和法院都找不到申請人?這是無法解釋的。三是瓦房店法院判決後,執行人員查封了申請人的微信零錢帳戶以及銀行卡等,而同為瓦房店法院的審判人員卻說無法聯繫到申請人,這變相說明,審判人員並沒有盡到查找義務,公告送達條件並不具備。

法院的判決書 看後令人細思極控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經過多次聯繫後,瓦房店法院其他法官在2024年4月3日將高興利法官的大作(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遼0281民初261號)給李廣軍郵寄到了長春(有郵政單據和通話錄音為證)。李廣軍不看則已,一看這個判決書,竟然大吃一驚。

記者從李廣軍處看到了這份判決書後,不禁感到細思極控。判決書所稱的名譽侵權稿子主要有:《大連瓦房店:櫻桃樹遭無聲屠殺誰是兇手》、《大連瓦房店:「櫻桃姐姐」溫柔的殘忍只顧賺錢?》、《大連殿龍公司:瘋狂刪稿為哪般?》、《大連瓦房店:櫻桃事件考驗公權力,是進是退?》。但是,這個判決書中並沒有實質性的證據能夠證明構成名譽侵權。其前面羅列的都是大連殿龍的一些業績和做過的一些好事,而對於李轉發稿子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連提都沒提。其主要證據有:針對櫻桃姐姐6#全能型塗干營養液的《分析報告》、《技術鑒定意見書》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等。

與此相反,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高興利作為獨審法官,卻對沒有任何機構蓋章、沒有任何專家簽字承認的一張廢紙十分認同。該判決書稱:「2023年5月6日,大連市處置瓦房店櫻桃死亡事件工作專班組織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山東省農業科學院等單位7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櫻桃樹死亡原因開展研判,專家組根據現場考察情況、鑒定試驗和測試報告,出具《關於瓦房店市櫻桃樹死亡原因專家綜合研判意見》(簡稱《研判意見》),研判結論為導致櫻桃樹枝條、根系、樹榦樹皮受害癥狀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高並據此判決李廣軍構成名譽侵權。目前,這份《研判意見》早已在網上被罵的狗血噴頭,在多家媒體的報道中均能看到,是一個沒有任何機構蓋章承認,也沒有任何專家簽字認賬的廢紙,被廣大農戶和律師們認為是假證、偽證,是大連市農業農村局為了袒護大連殿龍出具的遮羞布!目前,受害的廣大農戶還在不斷的維權,不斷的要求嚴懲大連市農業局相關官員。

李廣軍則認為:即使是我和原作者沒有到庭,法官也不可能做出如此低劣的判決,因為我所轉發的文章里引用了大量的由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據,只要稍微有一點點常識的人,都不可能犯下如此低下的錯誤,做出這樣卑劣的判決,只要看一下那幾篇所謂侵權的稿子,就會做出正確的判決。《研判意見》只是大連市農業農村局應付農戶的一張廢紙,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該部門出具這樣的東西,本身已經涉嫌違法,高興利法官卻膽敢拿這樣的東西作為證據判案,簡直荒唐至極!該法官之所以會做出這種令人不恥的判決,實在是令人費解。難道他不懂法嗎?不可能,不懂法怎麼當法官呢?難道他沒文化?也不可能,沒文化怎麼會當法官呢?那就只有一種可能,可能有利益輸送,雖然我們目前還沒有證據證明其受賄,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相信只要有一點點智商的人都明白,在這個判決書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李廣軍還認為,種種跡象表明,遼0281民初261號判決書是殿龍公司和高興利法官刻意暗箱操作搞出來的缺席判決,因為他們不敢面對我們和大量證據,如果我們出庭,大量有效證據就會出現在法庭上,他們就沒有辦法下判決了。而他們搞出來這樣一個判決書的目的,就是為了嚇唬那些維權的農戶,因為那些農戶至今還在不斷的在網上曝光殿龍公司!這種下三濫的手段,也只有像殿龍公司這樣的企業才能使出來。

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最後,李廣軍說:我從網上查詢得知,瓦房店法院最近幾年連續出過好幾次事,看來出現這樣的問題並不是偶然的,連面對我這樣一個媒體人,法官都敢隨意玩弄法律,何況普通的公民了。高興利自稱一年辦案300多起,這是令人感到震驚的。這樣的法官,就這樣辦案,老百姓到那裡辦事,還可能得到公正嗎?這樣的人還配做法官嗎?他說,他已經與紀檢、監察部門取得了聯繫,近日將向紀檢、監察、政法委和檢察院(包括中紀委、國家監察委、遼寧省紀委、監察委、政法委、檢察院)反映高興利涉嫌瀆職犯罪和枉法裁判的問題。

對於此事,媒體將密切關注並將跟蹤報道。(記者黎明 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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