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就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者,新設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有重大貢獻等3條件。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21日表示,台灣身分非常珍貴,政府歷來都是審慎的處理。此次內政部把這些條件再說得更明確一些,僅有具重大人道、國家安全或整體利益貢獻者,政府才會允許喪失台灣身份者回來。
梁文傑21日主持陸委會例行記者會時表示,台灣的身份是很珍貴,之所以會失去台灣身份,大概不過就是幾種狀況,一種是他自願,他自願去大陸那邊拿身份證,然後跟我們這邊說他要自願放棄,他舉例,如曾經的一位歌手-千百惠就是如此。其他人則是被我方查到,被政府強迫放棄台灣身份,但不論你是哪種情況,台灣的身份是很珍貴的,要拿回台灣身份政府歷來都是審慎的處理每個案件,台灣身份不是想拿就可拿,想丟就可丟。
基於此,梁文傑接著指,此次內政部把這些條件再說得更明確一點,即是民眾若要拿回台灣身份要有特殊理由,如有特殊重大人道理由,或是對台灣的利益有重大貢獻,或者是對台灣國家安全有重大價值等等,這樣政府才會允許喪失台灣身份者回來,實際上這些條件也都是過去在審查要回復台灣人身分的一個標準,現在只是把它更明確化。
梁文傑補充,如果這些失去台灣身份人士當初已經自願放棄台灣身份,那在台灣的法律架構裡面,你就是大陸人士,雖然這些人士說要恢復台灣身份,但是實際上他們是用大陸人士的身分,因此想要重新想要取得台灣的身分,並非那麼容易的,也不應該那麼容易。
至於有媒體問及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復籍的例子,梁文傑則指,曹興城的例子我不懂,新加坡籍重新拿回台灣籍,我們兩岸條例不處理這個,可以去問內政部。
內政部近日預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該辦法的修正無需經立法院通過。
修正草案新增第3條,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二、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三、基於人道考量。
此前,陸委會17日晚間亦透過書面表示,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上就是「中國大陸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強調「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