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徐姓女子偷邻居家插座帮手机充电,对方目睹喝止、报警提告,检方主张徐窃电197元,依窃盗罪嫌声请简易判决、没收犯罪所得;法院查,197元是屋主提出2个月使用40度电费,徐自称「充电1分钟」,换算窃电费仅0.0015元,依窃盗罪判她罚金3000元,但不予宣告没收。
检警调查,徐女今年2月15日下午5点多,在邻居家旁未经同意就使用其插座帮手机充电,邻居回来发现当场喝止,认为徐窃取其电能报警处里。
检方侦查期间传唤徐女未到庭,但徐在警方初步询问时坦承犯行,并根据台电公司缴费凭证等,认为徐窃取电费达197元,依窃盗罪嫌将徐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犯罪所得应宣告没收。
台中地院审酌,徐窃取他人财产,犯后否认、没和解,且有公共危险前科构成累犯,依窃取电能罪判她罚金3000元,得易服劳役。
中院也说,检方主张徐窃取电费197元,是邻居提供的台电缴费凭证,上面记载电度数为40度,电费金额197元,但细究该凭证,197元电费计费期间是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2月24日。
中院查,徐在警询时表示「充电时间仅1分钟」,若以手机充电1分钟约消耗0.0003度到0.0005度电,电价约每度2.5至3元计算,徐手机充电1分钟,窃取的电能至多0.0015元,犯罪所得价值显然低微,依法不予宣告没收。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