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苏姓男子从事非法「个人币商」以境外OKX交易所购买、收受市值5亿元的泰达币,替多名同乡转汇成越南盾。台中地院认定苏从事虚拟币、法定货币交换,应适用洗钱防制法关于「金融机构」规定,且他未践行客户确认、没留存交易纪录,依「特殊洗钱罪」判他1年2月,是全国首例。
台中地检起诉指出,苏男未确认加密货币来源、去向或客户身分,也没留存必要交易纪录下,向不详客户收受1691万4705.5颗泰达币,换算市值5亿744万元台币。
苏透过OKX的OTC系统(Over the Counter 场外交易)卖出泰达币,由买家支付越南盾到苏指定、有兑换越南盾需求客户的电子钱包内,以此替客户将泰达币兑换为越南盾,赚取汇率价差20万2976元,且苏多次收受、转出巨额泰达币,都在1小时内清空钱包,行为符合一般洗钱态样。
检方讯时,苏全部认罪,称每10万颗泰达币可获得1200元新台币报酬,但他无法确认泰达币来源是否合法、不清楚买家身分,也未留交易纪录。
检察官戴旻谚指出,洗钱防制法第8条、第10条,规定「金融机构及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应确认客户身分,也就是KYC(Know Your Customer)程序,及留存必要交易纪录并审查实质受益人,苏虽是「个人币商」但身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人员也应适用该规定,并具有洗钱防制义务。
苏规避相关程序,却经手5亿多元泰达币,且无合理来源,侦结依同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特殊洗钱罪嫌起诉他。
台中地院维持同样见解,认为苏男以帮人从事虚拟货币、法定货币间交换为业,属「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人员」,自应适用洗钱防制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并纳入洗钱防制规范。
中院审酌,苏私下替人从事虚拟货币、越南盾间兑换,将交易款转汇至境外,规避客户审查、纪录保存,不仅有隐匿、掩饰犯罪与犯罪所得潜在风险,并破坏金融秩序、外汇管理,考量犯后坦承、缴回犯罪所得,无前科等,依特殊洗钱罪判他1年3月,缓刑4年,应向公库支付50万元。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