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3 7 月

兄在老家住了30年不爽母给妹 辩独子不想搬…法院判他返还

王姓男子母亲过世前,将台南市归仁区房屋赠与给女儿,王认为母亲房屋是要给家中独子,不可能给妹妹,告妹妹伪造文书;王女原本一直让哥哥居住,为此也要求王迁让房屋,王拒绝并坚称自己住了30年,有居住合法权源,法院判决他要搬走。可上诉。

王女提起请求迁让房屋诉讼主张,表示母亲过世前,已将名下房屋于2023年3月以赠与为由移转所有权登记给她,母亲过世后,基于亲情一直没有要求哥哥搬出去,成立未定期限、亦无法定其期限的借贷关系。

王女表示,如今她要将房屋收回自住,依本件起诉缮本,终止两造间房屋使用借贷契约意思表示通知,哥哥即没有占有房屋的合法权源,她请求哥哥迁出,交还房屋。

王姓男子否认妹妹主张,指自己是母亲独子,母亲生前就说要将房屋留给他,妹妹办理赠与移转契约书上,母亲签名是伪造的,他已提出造文书及侵占等告诉,由台南地检署调查中,本件在侦查程序终结前应停止诉讼程序。

另外,2023年3月母亲已罹患不确定性痴呆,并无赠与房屋给妹妹的意思,且左眼仅能看到光线,如何能完成签名?他从小跟父母住在该房屋,已住了30年,自有继续居住的合法权源。

台南地院台南简易庭说明,民事法院审理不受刑事法院认定事实拘束,王女提出房屋第二类誊本、建筑改良物所有权赠与移转契约书,且至归仁地政事务所完成赠与登记在案;王姓男子则提出母亲过去笔迹、医院神经心理评估、LINE对话截图等为证。

法院指出,医院评估报告并未提及王母有何丧失自主决定能力,LINE对话纪录也无从认定有何意识不清;再以肉眼辨识赠与契约书上的王母签名,与王男提出的签名书写特征非常相似,应为同一人所签。

另外,依归仁地政事务所回函,王女与母亲办理登记时,除了签名还有使用王母的印鉴证明,此印鉴证明为王母所办理并亲自收执;相关赠与移转契约书、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均有与印鉴证明相符印文,均应推定为本人授权行为。因此法院认定,王女既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已向王终止两造间房屋使用借贷契约意思表示,判决王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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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母亲过世前,将台南市归仁区房屋赠与给王的妹妹,王认为母亲房屋是要给家中独子,不可能给妹妹,法院判决他要搬走。联合报系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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