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掏空公司資產,台灣高等法院依商業會計法等罪判刑14年,另有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其中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違反民用航空法等3罪,分別判刑1年、4年、2年6月,併科1億元罰金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定讞。張聲請再審,高院今開訊問庭,張表示「沒有被害人,只有他被害」,訴苦「每個晚上都做惡夢」。
張綱維現於台北監獄服刑,他在上訴二審期間,7度違反科技監控規定,高院2025年4月2日拘提、重行羈押,押期期間多次以母親罹癌、7架飛機待處置為由求交保,但均被高院駁回。
遠航因前董事長崔涌財務出現危機,向法院聲請重整獲准,張綱維無足夠財力籌措或引進有效資金重整,卻佯以名下樺福集團自有資金充裕、將挹注遠航取得重整人資格,同時取得遠航業務經營、財產管理處分權。
張綱維隨後陳報不實重整計劃及隱匿高利貸來源,完成增資獲復航許可,再虛增營收美化財報以「轉調樺壹款」名義侵佔遠航資金。遠航2015年10月帳上已還清所有關係人代墊款,張卻將樺福關係人負債轉給遠航承受,由遠航向合庫貸款,將核貸款用以代償樺福公司等關係人於安泰銀行欠款約20億元。
遠航2015年底重整完成,隔年即出現財務赤字,張綱維為避免遠航遭民航局裁罰致影響航權,將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房地過戶給遠航承買「爛尾樓」,又令遠航承受重大財損。
檢方起訴指張綱維犯罪所得近36億元,一審認定張犯罪所得為32億餘元,並指張以不法手段詐得遠航重整的龐大利益,將遠航資產充作私人金庫,作為樺福集團資金操作之用,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未體認飛航大眾運輸特許事業負責人社會責任,依商業會計法填制不實會計憑證、背信等罪判處14年徒刑,另有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二審期間合庫已受償10億餘元,另指張綱維部分犯行為無罪,而扣除2億5000萬元犯罪所得,認定張綱維應沒收犯罪所得為19億8415萬餘元。
高院指出,張綱維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未深切體認特許事業負責人的社會責任,一審判決部分量刑過輕,而一審未及審酌合庫已受償部分貸款,去年11月14日撤銷改判,但仍處張14年徒刑,另有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張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二審判處1年徒刑,犯刑法背信罪判4年徒刑,違反民用航空法部分判處2年6月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此3罪均不得上訴,先行定讞。
張綱維聲請再審,高院今開訊問庭,張仍不厭其煩解釋公司是「1人獨資公司」,所有決議都經董事會合法程序,且只有他1人被害,沒有其他被害人,他是要如何掏空、背信自己?埋怨「判這麼重」。
張說,遠航出問題時,所有人都不救,重整人找上他,當時他年輕、賺很多錢,基於回饋社會的心理而入主遠航,沒想到得不到公平的審判,他「每個晚上作惡夢」。張自認從小品學兼優,質疑以後誰敢救任何企業、做善事?但判決卻不提他是1人公司、有會議記錄,他不相信司法會這麼奇怪、粗糙,母親已癌末,卻看到他遭這種對待。
律師謝協昌以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替張綱維聲請再審,並質疑張為遠航清償11億1361萬有擔保債權,法院視而不見,「轉調樺壹款」也無損遠航利益或謀取個人利益,相互資金融通不會構成侵佔。謝說,法院認定張犯8個罪,宣告刑達27年,但實際上都是輕罪。
是否開啟再審,待合議庭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