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遼寧撫順市望花區 一個案子上訴了20年 我的情況案件事實整理說明 :

原標題:遼寧撫順市望花區 一個案子上訴了20年
   我的情況案件事實整理說明 :

編者按:這是群眾來信,我們為了展示事情真實的情況,現在我們將事情原文照登,如下:

原 告:撫順市望花區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

被 告:撫順市房屋建設綜合開發公司

 

案件事實:

20年沒有回遷的房子

現家庭地址

苗培福 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和平街外建一號樓北門201室

宋紅力 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和平街外建一號樓北門201室

 

一、苗培福於1989年購買位於望花區和平街9委4組營業房,並於1989年11月7日辦理了土地使用證,登記使用者為趙俊英,用地面積為28.5平方米,當年對房屋進行了翻蓋,建設成為60平方米的住宅,無房屋所有權登記。

撫順市望花區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1992年4月14日於望花區和平街9委4組營業房註冊登記,負責人是趙俊英,系苗培福前妻。

1998年,趙俊英與苗培福離婚,2001年4月10日,苗培福與趙俊英簽署家庭分割協定,約定撫順市望花區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的外欠款追回全部歸趙俊英及女兒所有,趙俊英將本人名下坐落於望花區和平街9委4組營業房60平米自願歸屬苗培福所有,趙俊英自願放棄因拆遷安置補償的所有利益。

1993年6月30日,因房屋拆遷辦理停業登記。

二、1993年7月12日,原被告簽訂《動遷協議書》,協議約定:

1、被告給原告解決營業面積60平方米,產權歸原告,使用權歸原告,原告不承擔一切費用,車棚兩側門面,(以房換房);

2、動遷期間的職工工資補償由被告承擔,補償費至交房之日起,補償費由被告在三日內結清一年工資,餘款在動遷時一次結清。(九名職工,經理兩名,從業七名,計九名)

3、被告動遷原告的電話,暫由被告使用,被告負責電話遷移費用,使用期間的電話費由被告負責繳納;

4、原告的房屋是建國前的,所以我們要求被告給原告的房屋以合理補償。(房屋補償費200元)

其中第4條房屋補償費,被告已經支付完畢;第1條、第2條第3條,現在沒有履行。

三、2000年5月13日,原告與被告因《動遷協議書》履行問題引發糾紛,原告依法向望花區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並辦理立案,受理案號為:(2000)第1238號,負責人趙俊英委託苗培福辦理訴訟事宜。

四、2001年3月1日,望花區人民法院張煥格法官出具結案說明,將上述訴訟案件移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1年3月19日,張鳳琴法官簽署「移送案件費用退回或移送。」經原告了解,後該案件退回望花區人民法院審理。

2001年7月29日,望花區和平街道辦事處遼中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內容為:苗培福到市人大反映被告1993年4月31日動遷至今未回遷問題。

五、2001年7月30日,望花區和平街道辦事處遼中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內容為:苗培福到市人大反映被告1993年4月31日動遷至今未回遷問題。

六、現原告與被告因《動遷協議書》履行問題引發糾紛由原告向望花區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尚未審理結束,至今無合理原因未出具審理結果,且經多次與望花區人民法院溝通聯繫,望花區人民法院亦未進行開庭的審理。

 

附:相關案件材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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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018年以來一直被人砸,一來就是五,六個人,最多的時候是三,四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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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www.everyday-news.com.cn/news/xwxx/id/20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