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福木業裝飾裝潢有限公司法人張淑華的血淚控訴!
本報本網吉林訊:近年來,國家多次提到要保護好民營企業,並出台了相關文件及法律法規,2019年12月22日,中央及國務院出台了《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保護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
企業家張淑華的血淚控訴材料
依法治國、法制先行,但令人驚訝的是吉林省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某公開徇私枉法,充當「黑利貸」公司的保護傘,並採取一日辦案、一日結案的枉法裁判,致使吉林省全福木業裝飾裝璜有限公司(以下稱:全福公司)資產長期被查封,經營受阻、聲譽受損、公司經濟全面癱瘓!嚴重侵害了全福公司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使全福公司經營限於兩難的境地。
2013年2月22日,全福公司作為借款人與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春農商行)簽訂《「貸捷利」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500萬元。同日,吉林省中東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東擔保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約定全福公司提供相應的土地、房產證7本2182.17平方米(評估價格676萬元)作為貸款反擔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如上述期限與貸款憑證、借據日期不一致的,以貸款憑證、借據記載日期為準。
該筆借款由中東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同時,約定擔保費40萬元,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一周前付清。並約定全福公司應當支付風險保證金,首期風險保證金20萬元於合同簽訂時繳納,第二期於2014年2月21日繳納。
上述手續完備後,全福公司於2013年2月28日收到了長春農商行貸款500萬元。全福公司收到貸款後,2015年2月21日因項目投資沒有到位,導致該公司沒能按約定履行償貸義務,故由中東擔保公司代償還款。全福公司自認為處於債權債務關係正常存續狀態。此間並未產生糾紛,也無任何司法機關涉入此項債事之中。
問題引發於2018年4月12日,在全福公司的大門上發現了長春新區法院只有院長名章沒有公章的《執行公告》。至此,全福公司方得知自己攤上了涉訴官司,而且莫名其妙的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
對此,他們非常驚愕和疑惑。因為他們沒有參與過本案訴訟,何來執行案件?帶此疑惑他們進行了核查,經查得知長春新區法院執行根據是(2013)長高開初民字第00381號《民事調解書》。
隨後,全福公司依法查閱了(2013)長高開初民字第00381號卷宗。據該案卷宗記載顯示:2013年2月22日,全福公司分別與長春農商行簽訂了《貸款合同》,與中東擔保公司簽訂了《反擔保抵押合同》。在貸款合同還沒有履行放款義務的情況下(當月28日才放款),2013年2月25日,中東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華委託該公司保全主管李某園向原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全福公司以「抵押合同糾紛」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3年2月25日,當天中東公司在法院提交訴狀、提交保全申請、提交相關企業資質、填寫訴前調解意見表等訴訟手續,法院當天由周某信收案、當日由任某傑批准立案、排案號為「(2013)長高開民初字第00381號」。當日交由張某承辦,張某當日給予辦理《裁定》保全、當日簽發《協助執行通知》、當即查封凍結、當日開庭、當日調解、當日出具《調解書》。這一系列的業務程序從表面形式上看手續貌似完備,其實恰恰在這速審的形式下掩飾著諸多問題。
第一,全福公司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從未因中東擔保公司擔保業務接待、接受過任何司法機關傳喚、送達、應訴、出庭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訴訟活動。我沒有出庭,何來的調解書?何來的全福公司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字、公司公章?
第二,全福公司反映此案錯判,從查閱卷宗材料就可以得到證明。從訴狀說,起訴狀是當日提交,提交後法院需要審查,還需辦理其它相關手續,這些都需要時間。法院就算是8點上班,去了辦理這些手續時間,還要傳喚被告。被告地點到法院即使順利無誤也需2小時。那麼,庭審筆錄記載當天9點鐘開庭,被告能在庭嗎?長春新區人民法院的目的很顯然是為了充當中東公司的保護傘,為實現其不法目的提供籌碼。
長春新區人民法院錯把執法權當成自己的「特權」,知法犯法、徇私枉法,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職務違法犯罪,違反黨紀黨規。不僅侵害了全福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了人民法院隊伍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按規定庭審筆錄要經當事人複核後,每頁應由本人簽字確認。而該案庭審筆錄各頁無當事人簽字,僅是在尾頁有被告簽字,還蓋了公司公章。而原告則無人簽字,僅蓋章而已。
從《是否同意進入訴前調解程序意見徵詢表》所見:原告在意見欄內明確填寫「不同意調解」,為什麼又產生了《調解書》?而且該徵詢表上並未顯示被告的意見。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債權尚未到期不應享有訴權。尤其是本案2013年2月22日簽約辦貸款走流程,2月28日才劃款,而2月25日就起訴。25日中東公司和農商行的給付義務還沒有履行就行使訴權?法院竟能受理?而且把本應2015年2月21日到期的債權列為調解書的第二項,成為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依據,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由於上述錯判導致全福公司資產長期被查封、經營受限,聲譽受損、全面癱瘓!全福公司在得知權利被侵後,連續多年數十次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訴、信訪等多種方式、多個渠道反應情況,至今無果。相反,卻是法院不停地向全福公司發出強制執行通告,使公司近年來研發獲得的專利技術(國家科技成果三項,一項國家火炬計劃項目)無法開展實施,導致企業償債能力滅失。
更為嚴重的是,全福公司資產依據(2013)長高開民初字第381號《調解書》法院進入了拍賣程序。在全福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情下,法院通過淘寶網,將一萬多平方米墒混標準廠房,5000多萬元資產竟以695萬元賣給擔保公司與法院指定的買受人。2021年3月17日,法院強行查封了全福公司全部資產,並稱要把主要設備通通拆走,直接造成公司數千萬元的經濟損失。經濟糾紛應該有人民法院去裁判解決,不能以黑養黑,用國家的政法力量充當保護傘。國家掃黑除惡以進入一個關鍵時期,難道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是在國家的監察的真空地帶嗎?
為企業充當保護傘的長春市新區人民法院
朗朗乾坤,關注企業家生存的兩難境地,企業在吶喊、媒體在關注,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執法亂象的情況,應該得到根本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全福公司懇請吉林省長春市紀委、監察委對上述情況予以重視和監督,秉公執法,儘快對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濫用職權,充當保護傘的行為進行紀檢監察,尊重事實,依法辦案,敦促長春新區人民法院秉公執法,以正風氣,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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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嚴禁亂抓人、亂查封、亂凍結,嚴禁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提出明確要求,促進增強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幹事創業信心,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
最高人民法院:
進一步加大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
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讓財產更加安全,讓權利更有保障。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凡是有悖於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條款,要及時廢止或調整完善。
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要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教育引導廣大法院幹警將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項要求落實到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認真總結落實平等保護、加強產權保護、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等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加大落實力度,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檢察機關要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
要繼續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妥善辦理各類涉產權案件。對於有關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民營企業家的,要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充分考慮保護企業發展需要。
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永遠在路上,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重在務實。要始終堅持嚴格規範文明司法,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涉經濟犯罪案件,不該封的賬號、財產一律不能封,不該採取強制措施的一律不採取,發現問題的要敢於監督糾正,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對申訴要求糾正涉產權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時、優先辦理,嚴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啟動糾錯程序,促進依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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