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遼寧朝陽中院根據(2017)遼13執字第94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執行人朝陽萬華萬泰礦業價值3200萬元的資產。這些被查封的資產居然蹊蹺解封變賣,令人詫異。」 近日,家住陝西省鎮安縣鐵廠鎮某村的農民工當事人衛某某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2012年9月,我與遼寧省朝陽萬華集圖萬泰礦業有限公司(大廟鐵礦,東五家子鐵礦,古山子鐵礦)簽訂了勞務協議,從事鐵礦井下開採工作,把鐵礦石由井下開採運出地面。當時帶領200多位農民工幹活(有據可查)。
為保證選廠生產正常運轉,我們白天黑夜的幹活。從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份,公司沒有給我們開工資,我們仍然堅持干。2014年陰曆年底仍未給我們付工資,當時去找了勞動部門無果,我們只有回家過年。
為了社會穩定大局,我就貸款借高息給墊付了部分工人工資。故2015年3月23日,經雙方商議簽訂了解除勞動協議,因此萬華集團萬泰礦業有限公司欠我勞務費3290.5777萬元。簽訂解除協議時,萬華集團萬泰礦業有限公司承諾分期分次給付欠款,另簽有還款計劃(見協議)。2015年4月份給付700萬元後,再未按承諾兌現。
無奈之下,2016年7月起訴至朝陽市中院。2017年3月24日,朝陽市中院進行公開審理,於2017年5月25日,就朝陽萬華集團萬泰礦業有限公司所拖欠2590.5777萬元作出(2016)遼13民初102號判決書,判決遼寧朝陽萬華集團萬泰礦業有限公司給付2590.5777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卻遲遲未能執行到位。後經本人反映,於2018年10月20日,法院根據(2017)遼13執字第94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執行人朝陽萬泰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價值3200萬元的鐵礦石、鐵粉、精鐵粉等半成品及成品。

令人詫異的是,朝陽萬華集團萬泰礦業有限公司在未履行法院裁定的償付義務的情況下,藐視法律,擅自變賣根據執行裁定書(2017)遼13執字第94號法院封存的鐵礦石、鐵精粉等成品半成品。
執行判決書明確:如果被執行人使用被查封的物品並進行銷售,其銷售價款應交到法院指定賬戶。後來我找到法院,法院稱公司沒利潤,沒錢,要破產重整,破產重整完了再說。而萬華集團(萬泰礦業有限公司大廟鐵礦,東五家子鐵礦,選廠,古山子鐵礦)共計4個井口,目前朝陽萬泰礦業有限公司仍正常運營。
律師認為,被執行人擅自變賣被查封的財產,涉嫌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三)項的規定,同時涉嫌觸犯《刑法》第313條。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法院應要求被執行人一定期限內履行判決書義務,否則採取拍賣等執行手段。被執行人變賣被查封財產,法院疏於監管,不排除執行人員與被執行人串通之嫌,法院可能涉嫌《刑法》第399條第三款,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目前全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做到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期望有關紀檢監察部門直查督辦,糾正可能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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