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被反映人被指虛假訴訟致當事人損失巨大

「被反映人相互串通,採取欺騙手段,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起虛假訴訟,以達到詐騙、侵佔反映人巨額財產的目的,給反映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安徽省蕭縣籍男子朱臣偉致函有關部門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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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15日,我受被反映人陳某(安徽省蕭縣黃口鎮某村人,現被羈押於某看守所)委託,與被反映人唐某波(住安徽省蕭縣龍城鎮淮海路干泥塘)、周某玉(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袁庄路東)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此後並未參與過該工程的任何建設,也沒有接收過與該工程相關的款項,且唐某波、周某玉對此事明知(以2019皖1322民初1504號卷第96頁加庭審錄音錄像為證),自身也是一直與陳某進行的工程相關聯繫。後該虛構事實,以實際施工人名義提起訴訟將本反映人作為合同相對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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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四位被反映人相互串通,製作偽證,再在庭審中則以由安徽俊陽生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法定代表人劉某宇。以下簡稱俊陽公司)故意逾期舉偽證,陳某拒不到庭的方式,以達到捏造事實,欺騙司法機關,將責任轉嫁給反映人的非法目的。
其一,被反映人俊陽公司舉證第三組中《工程分包協議書》為偽證。該協議書中,乙方「陳某」的簽字及捺印均為偽造。
其二,同為第三組證據中的《承諾書》也為偽證。該承諾書中,承諾人落款處「陳某」簽字及捺印明顯為偽造,且案涉工程早於2017年完工,2018年5月便已審計完成。該承諾書籤訂的承諾日期卻為2018年10月12日,明顯系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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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被反映人俊陽公司舉證第四份《蕭縣教育項目竣工驗收單》為偽證。工程2017年7月19日才完工,而該驗收單上各蓋章處時間卻均為6月下旬。未完工的工程怎麼可能會進行驗收,且所蓋的公章本身也被公安機關證實為偽造。偽造人則為被反映人陳剛,並被追究了相關刑事責任(皖蕭(2021)刑初81號)。被反映人俊陽公司明知該《驗收單》上自家的公章系偽造,仍瞞而不報,並將其作為證據出示,隱瞞真相導致司法判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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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第六份證據銀行轉賬憑證5張,明顯虛假。合同上的計劃開工日期是2017年3月27日,實際開工日期是2017年6月15日,工程結算審計報告日期為2018年5月。然而,轉賬憑證所匯款的時間為2017年4月至2018年初,明顯是為了湊數而拼接出來的匯款總額。
綜上所述,被反映人相互串通,採取欺騙手段,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起虛假訴訟,以達到詐騙、侵佔反映人巨額財產的目的,給反映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第二條,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現就反映人與陳某、俊陽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二審中涉嫌存在的問題反映如下:
其一,一審中涉嫌存在虛假訴訟的問題。原告當庭認可反映人系中間介紹人,不是轉包方,未實際參與工程,自己是和陳某談的工程問題(卷宗第96頁),而一審對此問題視而不見。
其二,一審中涉嫌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一審中俊陽公司庭審中承諾提供向陳某匯款的證據(卷宗第97頁),但開庭後一審法官並未向反映人出示匯款記錄。後陳某因偽造莊裡小學、高庄小學、俊陽公司公章被追究刑事責任,經反映人反覆打聽後才得知俊陽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匯款記錄是虛假的。
該工程合同上計劃開工日期是2017年3月27日,實際開工日期是2017年6月15日,工程結算審計報告日期為2018年5月。然而俊陽公司在給法院提供的匯給陳某的工程款的日期是2017年4月至2018年初,明顯虛假。俊陽公司所提供的陳某與俊陽公司所簽施工合同系偽造的合同(證據在皖蕭(2021)刑初81號卷宗內)。因為一審法官沒有將該證據交由反映人質證,導致判決錯誤。法官明顯違反程序,涉嫌瀆職。
其三,二審中剝奪反映人舉證權利。反映人向法庭提供了陳某的錄音證據,但二審法官以設備不能播放為由,未當庭出示錄音證據。陳某向我本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因陳某未到庭而不予採納。對一審中沒有出示的匯款證據,二審中也未組織質證,涉嫌瀆職。  (安徽省蕭縣 朱臣偉)

來源: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10611/18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