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法与否?“莘县建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文反映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邹温学
本文涉及房产在此楼三楼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合同。
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安装两部分工程。
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臧加铭。
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现对工程审计结算、工程款数额、部分工程交付等存在争议,而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向发包方(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索要审计报告中确定的未支付的工程款3068814.72元(部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走向了法庭,经一审、二审,最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下达了最终裁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再审程序,现已受理。
(一)起诉:
2015年,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独资企业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加铭告上了法庭,2004年3月10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臧加铭签订了承揽宏盛(莘县)购物广场项目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结后已投入使用进入结算阶段。2009年7月29日,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散并予以注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所以臧家铭理应为被告。根据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报告及合同约定,臧家铭还应向莘县建设工程公司支付494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