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27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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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都: 村民哄搶民營魚塘案或成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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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都: 村民哄搶民營魚塘案或成懸案?

東亞新聞網報道:近日,本網披露的四川省新都區一民營漁場遭村民哄搶的惡性案件,引起全國網友廣泛關注。網友們紛紛留言對呂德超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時,又對當地公安機關的態度表示憤懣和質疑。 網友「會飛的魚兒」留言說,呂德超從新都區斑竹園鎮旃檀村8社魚塘的承包人黃榮先手上轉包魚塘,將其改建為南方大口鯰繁育基地——新都區袁家祠漁場,並且斑竹園鎮旃檀村8社曾一度收取呂德超的承包費,於情於理於法《轉包魚塘協議書》都是有效的,即使該《協議書》無效,也應該由呂德超和黃榮先協商處理,而絕非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旃檀村8社單方決定。 網友「風兒輕輕吹」留言說,2010年元月25日、26日、27日、28日,呂德超經營的新都區袁家祠魚場連續遭到旃檀村8社村民的打、砸、搶,魚場的魚苗全部被搶光,房屋被砸爛,屋內的電視機、冰箱、鍋碗、床及其它物品全部被砸爛,魚場的設施用具、飼料等被全部搶光,這種惡劣行徑若單定性為承包糾紛明顯有瑕玼,而當地警方接警趕到現場後卻不作筆錄,實在讓人費解。 近年來,呂德超先後向全國掃黑辦、四川省公安廳掃黑辦、成都市公安局掃黑辦舉報。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斑竹園鎮派出所才對袁家祠魚塘被破壞生產經營案進行立案偵察。 7月2日,呂德超打電話給負責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斑竹園鎮派出所的向警官,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向警官稱,至今案件尚無任何進展。 「派出所是迫於自己向各級實名舉報的壓力才以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但立案已經快8個月了,卻沒有任何進展,明顯有敷衍的嫌疑。此案照這樣拖下去,會不會成為一個懸案?」呂德超說。 此案最終如何了結?我們將繼續關注。 前期報道: 四川新都:民營漁場遭村民哄搶古稀老人上告無門 http://www.eastasianews.org/news/fazhi/11...
註銷合法與否?「莘縣建工」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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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合法與否?「莘縣建工」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本文反映人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鄒溫學 本文涉及房產在此樓三樓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山東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青島宏盛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莘縣宏盛廣場項目工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合同。 青島宏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莘縣宏盛廣場項目工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山東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莘縣宏盛廣場項目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安裝兩部分工程。 青島宏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山東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臧加銘。 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後,現對工程審計結算、工程款數額、部分工程交付等存在爭議,而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根據青島宏盛房地產開發公司、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別委託審計的審計報告向發包方(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工程款,索要審計報告中確定的未支付的工程款3068814.72元(部分),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最終走向了法庭,經一審、二審,最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重複起訴下達了最終裁定,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此不服,已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請再審程序,現已受理。 (一)起訴: 2015年,山東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獨資企業山東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加銘告上了法庭,2004年3月10日,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法定代表人臧加銘簽訂了承攬宏盛(莘縣)購物廣場項目工程施工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完結後已投入使用進入結算階段。2009年7月29日,莘縣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解散並予以註銷,根據《民訴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企業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所以臧家銘理應為被告。根據莘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結算報告及合同約定,臧家銘還應向莘縣建設工程公司支付494萬...
河南延津農商行職工詐騙百萬獲刑 受害者向銀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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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延津農商行職工詐騙百萬獲刑 受害者向銀行追償

7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關於河南延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延津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民事裁定書。該行原職工曾騙取百萬資金獲刑罰,因無力向受害者退賠,現受害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延津農商行償還借款。 據了解,延津農商行職工段志鵬以投資防腐工程為名,虛構延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東屯信用社為借款人及擔保人,騙取楊麗紅資金。延津縣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726刑初5號刑事判決,判處段志鵬刑罰,並責令段志鵬退賠楊麗紅136.91萬元。 雖然段志鵬涉嫌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已經被作出生效判決,楊麗紅未通過行使退賠程序獲得任何賠償,段志鵬無能力向楊麗紅退賠。基於與延津農商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楊麗紅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延津農商行償還楊麗紅借款110萬元整,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日的利息126.9933萬元,並要求按照月息2%支付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延津農商行提交意見稱,段志鵬騙取楊麗紅資金的行為系個人犯罪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延津農商行不應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楊麗紅與段志鵬之間的每次「借款」、支付「利息」、「還款」的款項均是通過段志鵬所指定的個人賬戶進行,未將款項打入延津農商行賬戶,楊麗紅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是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段志鵬的犯罪行為對延津農商行依法不構成表見代理。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延津農商行與段志鵬系不同主體,段志鵬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楊麗紅與延津農商行之間是否構成民事法律關係,構成何種民事法律關係,延津農商行應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應通過民事案件審理加以認定。且楊麗紅第一次起訴時,一、二審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本院(2016)豫民申747號民事裁定認為,楊麗紅應當通過刑事退賠程序實現權利,對於不能實現的部分,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原一、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於重複起訴,...
長春一法官審理合同糾紛案 涉關鍵證據被離奇「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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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一法官審理合同糾紛案 涉關鍵證據被離奇「擱置」

本站訊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將關鍵證人出具的證據棄之不審,僅憑原被告雙方當庭的表述下達判決書,並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該證據的存在,被當事一方舉報至事發法院紀委。 一「份」口頭合同的產生 2017年5月,吉林市的任某某找到吉林省某記者站的記者葛某,稱其經營的企業設備10年前因債務糾紛被他人拆毀,多次向當地警方舉報未予立案,懇請媒體予以關注。 葛某打電話約來從事法律工作的代某某前來分析案情,在葛某的辦公室,代某某聽完任某某的講述後表示,案發至今10年有餘,警方未予立案是否存在失職瀆職需要做進一步了解,僅憑任某某單方面說法很難認定。 任某某要求葛某在報紙上對該事件進行報道,被葛某一口回絕,葛某建議任某某可通過代某某從法律的角度寫成文稿在網上披露。 任某某問代某某能否在網上曝光,代某某稱,讓他寫成文稿在網上披露可以,但是,前提條件是,涉事企業必須委託代某某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才行。 最後,在葛某的見證下,任某某與代某某二人達成口頭協議: 由代某某為任某某的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任某某承諾一旦索賠成功,將企業賠償款拿出30%作為代某某的報酬;代某某答應將企業遭遇寫成文稿,在國內10家網站上公開披露,費用3萬元由任某某企業支付。 中間人葛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當事人提供) 在2017年6月25日和2017年10月24日,任某某分兩次匯款共計3萬至代某某指定賬戶。 2017年12月26日,代某某通過10家網站將任某某的企業遭遇公開報道,並將網站的發文鏈接發給了葛某。2018年末在代某某的提議下,任某某委託評估單位對其企業遭受的損失進行了評估。 3萬元引發的訴訟 據代某某稱,2019年4月,在得知評估單位評出企業損失結果之後,代某某將任某某約至長春,要求任某某按照當初的口頭約定與其形成文字合同,...
惡勢力老賴年收入千萬 多級法院判決卻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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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老賴年收入千萬 多級法院判決卻成空文

安徽靈璧縣驚爆「法院奇葩執行案」 習近平總書記三令五申強調:嚴格執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可黨中央國務院的英明決策似乎到了腐敗事件頻發、乃至塌方式腐敗的「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就成了過眼雲煙——歷經八年血淚維權,終於拿到勝訴判決的李玉款怎麼也高興不起來,令他痛心疾首的是:惡勢力老賴年收入千萬,自己卻難討勝訴判決款,這就是發生在安徽省靈璧縣法院的一樁震驚全國的奇葩執行案! 惡勢力霸佔多人財產長達八年 受害人反映:惡勢力老賴名叫胡桂彬(身份證號342224197210180075,靈璧縣靈城鎮東北村後呂組人),強行霸佔李玉款、趙巍、張玉軍等多人投資的校產資源長達八年之久,既不按約支付使用費,又不返還他人財產,實現無償侵佔他人財產的陰謀,致使李玉款等投資人傾家蕩產,負債纍纍……受害人多次與侵害人理論無果,反遭黑惡勢力威脅、恐嚇和暴力傷害……朗朗乾坤,惡勢力何以如此明目張胆、肆無忌憚? 深受惡勢力欺凌之苦的受害人,從此被逼上了漫長的維權路…… 老賴年收入千萬元 法院判決卻成空文 「打官司難,孰料勝訴後的執行更難!」李玉款手捧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民終2898號、355號,靈璧縣法院(2017)民初1209號、4745號,安徽省高級法院(2018)皖民申1463號等勝訴判決書,委屈地告訴記者:「他無數次請求法院對被執行人胡桂彬採取『拘留』、『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無數次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巨額財產線索,無數次祈請法院強制執行老賴胡桂彬的財產……受害人一次次的苦苦訴求均石沉大海……執行法官任憑惡勢力老賴隨心所欲地轉移財產,案件執行被無限期拖延,無數次痛失執行良機,導致省市縣多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成了廢紙空文……」 老賴設藍圖 法官成玩偶 胡桂彬個人獨自經營的辦學、食堂超市、託管服務、房地產開發等,每年創收千萬元(法院判決可證實)…...
四川新都:民營漁場遭村民哄搶古稀老人上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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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都:民營漁場遭村民哄搶古稀老人上告無門

東亞新聞網報道:一位下崗工人自籌資金在新都區斑竹園鎮旃檀村8社承包改建一個佔地35畝的南方大口鯰繁育基地——新都區袁家祠漁場。2010年元月下旬,漁場被當地村民和一些身份不明人員哄搶破壞,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百萬。投資者撥打110報警,但趕到現場處警的新都區分局斑竹園鎮派出所卻不予立案。之後,投資者先後向中央及地方掃黑辦舉報, 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斑竹園鎮派出所才對這起破壞生產經營案立案偵察。 呂德超,今年70歲,系成都市金牛區洞子口鄉五福村8組的一名下崗工人。2006年2月8日,呂德超與成都市新都區斑竹園鎮旃檀村8社魚場承包人黃榮先簽訂《轉包魚塘協議書》。轉包期為2006年2月8日至2023年9月30日。 2006年初,呂德超開始投資對自己承包的魚塘進行改造。據不完全統計,呂德超建設改造魚塘投資達847220元。2006年11月23日,呂德超將2007年度的魚塘承包費5000元,交給旃檀村8社,旃檀村8社出具了《斑竹園農村財務結算統一收據》。2007年10月,呂德超再次繳納承包費時,卻被要求提高承包費,重新簽承包協議。因協商未果,旃檀村8社拒收承包費。據呂德超稱:他後來通過郵局轉賬的方式將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承包費支付給旃檀村8社,但因將收款人誤寫作新都區斑竹園鎮旃檀村8社王社長,導致款項被退回。 2010年元月14日,呂德超與新都區斑竹園鎮旃檀村8社的王姓社長電話聯繫,準備將承包費送去。對方在電話中明確表示:《轉包魚塘協議書》無效。 2010年元月25日、26日、27日、28日,呂德超經營的新都區袁家祠魚場連續遭到旃檀村8社村民的打、砸、搶,魚場的魚苗全部被搶光,房屋被砸爛,屋內的電視機、冰箱、鍋碗、床及其它物品全部被砸爛,魚場的設施用具、飼料等被全部搶光,呂德超多次撥打110...
男子被指故意隱瞞事實憑藉「虛假訴訟」訛朋友
法治

男子被指故意隱瞞事實憑藉「虛假訴訟」訛朋友

記者聖學 南雁 實習生肖微 高翔報道 被告苦不堪言:誰在隱瞞事實欺騙法庭? 「按照還款協定,本人所欠李某等人借款早已結清,沒想到還吃官司,而且折騰得精疲力竭!」段德根滿臉愁容,拿著法院一審二審的判決書,無奈地告訴記者。 這位段德根,就是一起民間借貸官司的被告人。按照他和律師提供給記者的材料,尤其是原告親筆簽名的承諾,以及還款協議,這位被告是冤枉的,有時感到苦不堪言。 段德根回顧了自己借款與還款經歷,他的思路很清晰,過去的事,記憶猶新。早在2009年9月,段德根因投資廣州市東毅摩托廠房建設項目,由於資金周轉困難,先後向朋友李某借款130萬元,並按照略高於銀行利息,簽訂了合理合法的承諾還款。建設工程於2010年7月竣工,建設方將段德根工程項目的結算餘款450萬元,分別交給6張支票,每張70至73萬元,按照約定時間提現或轉賬(2010年11月29日起每兩個月兌現一張支票)。 段德根說,由於承包工程借貸了朋友李某等人的資金,所以把收到甲方(建設方)的6張支票其中4張,抵押給李某,作為還款。掃興的是,建設方銀行存款不足,竟然於2011年9月跑路了。 「拖欠工程款的老闆跑路了,令我措手不及。朋友李某見到我說謊4張支票都沒有收到錢,其實後來跑路公司財務證實,李某手頭的2張支票已經提取了。也就是說,我已經還款143萬元給債權人李某了。」段德根拿出李某後來承認已經收款的協議書出示給記者過目。 原來,2015年8月,段德根與承建項目(跑路企業)的訴訟中,從對方財務人員得知李某收到2張支票的款項後,與李某當面核實,並認可收到143萬元借款。2015年8月12日在律師的見證下,李某寫下承諾:至2015年8月11日止,段德根本人及其公司所欠債務已經結清,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來追訴段德根及其所屬公司。 圖為兩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記者了解到,2015年8月的這份「承諾...
浙江台州:媒體曝光花木企業慘遭毒手後舉報人竟遭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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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媒體曝光花木企業慘遭毒手後舉報人竟遭威脅?

本站訊 自2020年5月中旬以來,騰訊新聞、百度、法制與社會、今日頭條等50多家媒體,以《浙江台州:省級龍頭花木企業慘遭毒手誰是幕後黑手?》為標題,曝光了發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一省級花木企業慘遭毒手的惡性事件。該篇報道揭露出一省級龍頭企業慘遭厄運的黑幕,讓人怵目驚心,鞭打了知法犯法腐敗透頂的黑惡勢力,霎時間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廣大網友和知情者感到大快人心! 然而,媒體曝光後,當地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不僅不積極解決問題,平息民憤,反而採用種種手段繼續捂蓋子並威脅舉報人,產生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據當地市民反映:曝光文章發稿十餘天后,台州市政府,路橋區政府個別違法亂紀腐敗分子,對於文章所披露的事實一不加緊徹查,二不做處理,反而變本加厲無事生非加害舉報人,找舉報人談話要挾說,公安局要抓人等等,尋找各種借口繼續阻撓花農的正常經營。路橋區政府和峰江街道辦事處唆使工商局,農業局的工作人打擊報復舉報人例子如下: 1,路橋區政府和峰江街道辦事處向村幹部施加壓力,讓村幹部不要再為花農說話,原來村領導一直在為花農的事打抱不平,向領導反映真實情況,現在頂不住上級的壓力,突然180度「大轉變」;與此同時他們又害怕記者跟蹤報道,到處打聽記者的電話,司馬懿之心昭然若揭! 2,舉報人某老闆已經辦理營業執照,以前辦營業執照門牌號是亭島村46號,去年亭島村與興源村合併,兩村合併為興源村4區61號,可是工商局硬說:某老闆涉嫌違法經營。5月27日農林局來嚇唬小楊園藝(某老闆)不給營業執照,說營業執照門牌號不對等,千方百計刁難。 3,舉報人另一位花農回應記者說:「路橋區峰江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一直在找我們的把柄,說些不靠譜的話,說我們找的記者都沒用,找的沒有知名度的記者,都是野記者;還說我們這裡沒有硬化地面,什麼都不合格,他們就想方設法挑我們的刺。」 大家不難想到,幾十年的省級龍...
朱征夫: 給「科技興國」決策濫權者套上法律的緊箍咒
法治, 自由廣場

朱征夫: 給「科技興國」決策濫權者套上法律的緊箍咒

特別提示: 朱征夫,法學博士,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編著有《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合同問題》、《中國涉外經濟法律問題新探》、《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法律問題》、《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兩卷本)、《公民的權利》等著著。2003年在全國最早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2009年在全國最先提出《關於在刑法中增設「欠薪逃匿罪」》的提案,2011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採納(第四十一條),在現行刑法中設立了「惡意欠薪罪」。2010年在全國最先質疑房產稅試點,提出房產稅應當按《立法法》的規定通過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設立。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2014年參與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並提出相應提案,2015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採納(第四十三條),在現行刑法中廢除了「嫖宿幼女罪」。2016年提出了關於防止冤案的9項系列提案——《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受獎》、《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嚴格言詞證據的採信標準》、《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要慎重》、《少安排法官開會》、《創造條件讓法官敢於依法作無罪判決》、《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適當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案範圍涵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各個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提案內容切中時弊,既提出問題,也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2017年持續提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18年再次提出《關於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法審查》的提案、《關於建議我國儘快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的再提案》、《關於全國人大應設立憲法委員會的再提案》、《關於修改國籍法第九條的提案》、《關於加快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的提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9年提案「如何保護民營企業權利十三條」。2...
長春中院程鳳義院長麻木不仁,一樁離婚上訴案竟拖1年半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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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中院程鳳義院長麻木不仁,一樁離婚上訴案竟拖1年半不結

在全國抗擊新冠病毒肺炎的鬥爭中,黨中央對地方工作中暴露出的不作為、不擔當等官僚主義作風零容忍。政府工作所體現出的高效與透明,疫情信息披露的及時與公開,贏得了國際及全國人民的高度讚揚與認可。這也為今後工作改進指明了方向並提供了典範。不作為、不擔當等不良風氣不僅暴露在抗疫鬥爭中,也廣泛存在於各級公職人員,特別是個別領導幹部身上。例如: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樁普通離婚上訴案被主審法官及個別領導以各種借口,無故拖延審理長達1年半,至今還在繼續拖延。 2015年7月,該離婚案在長春市朝陽區法院湖西法庭立案受理,先後經過了兩次訴訟耗時4年多的時間。被告與法庭勾結、串通領導,採取各種手段人為製造借口,罔顧當事人分居10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的事實,單方面為被告背書。2018年8月20日,當第二次訴訟判決書下達時,原告發現:不僅與兩年前的第一次判決書基本雷同、如出一轍,而且違背事實枉法裁定,仍判決不予離婚!鑒於朝陽區法院如此的腐敗、徇私枉法,原告隨即上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可誰能想到該案在朝陽區法院被惡搞的悲劇,悲劇再次長春中級法院被上演。 2019年4月,原告得到通知,該離婚上訴案將於2019年7月9日上午9:00點在長春市中級法院第31法庭開庭審理。當原告收到傳票時很是感慨,該案儘管經過了漫長的8個月送卷、閱卷等繁雜的不可告人的所謂程序,還是等到了最終的開庭審理的消息,還算是不幸中的萬幸,深信法律的正義只會遲到,不會缺席。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即將開庭的前一天(2019年7月8日),法庭通知原告取消次日的庭審。長春中級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上訴案既然已經決定開庭審理,況且又進行了必要的法律公告程序,3個月的公告期已過卻無故取消開庭審理,沒有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釋。這種不作為和司法腐敗到了何種地步?一個普通離婚案純屬夫妻感情問題,況且子女與財產均無異議。被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