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男子被指故意隱瞞事實憑藉「虛假訴訟」訛朋友

記者聖學 南雁 實習生肖微 高翔報道

被告苦不堪言:誰在隱瞞事實欺騙法庭?

「按照還款協定,本人所欠李某等人借款早已結清,沒想到還吃官司,而且折騰得精疲力竭!」段德根滿臉愁容,拿著法院一審二審的判決書,無奈地告訴記者。
這位段德根,就是一起民間借貸官司的被告人。按照他和律師提供給記者的材料,尤其是原告親筆簽名的承諾,以及還款協議,這位被告是冤枉的,有時感到苦不堪言。

段德根回顧了自己借款與還款經歷,他的思路很清晰,過去的事,記憶猶新。早在2009年9月,段德根因投資廣州市東毅摩托廠房建設項目,由於資金周轉困難,先後向朋友李某借款130萬元,並按照略高於銀行利息,簽訂了合理合法的承諾還款。建設工程於2010年7月竣工,建設方將段德根工程項目的結算餘款450萬元,分別交給6張支票,每張70至73萬元,按照約定時間提現或轉賬(2010年11月29日起每兩個月兌現一張支票)。
段德根說,由於承包工程借貸了朋友李某等人的資金,所以把收到甲方(建設方)的6張支票其中4張,抵押給李某,作為還款。掃興的是,建設方銀行存款不足,竟然於2011年9月跑路了。
「拖欠工程款的老闆跑路了,令我措手不及。朋友李某見到我說謊4張支票都沒有收到錢,其實後來跑路公司財務證實,李某手頭的2張支票已經提取了。也就是說,我已經還款143萬元給債權人李某了。」段德根拿出李某後來承認已經收款的協議書出示給記者過目。
原來,2015年8月,段德根與承建項目(跑路企業)的訴訟中,從對方財務人員得知李某收到2張支票的款項後,與李某當面核實,並認可收到143萬元借款。2015年8月12日在律師的見證下,李某寫下承諾:至2015年8月11日止,段德根本人及其公司所欠債務已經結清,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來追訴段德根及其所屬公司。


圖為兩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記者了解到,2015年8月的這份「承諾書」和協議,就是欠款人段德根還款終結的關鍵證據。可是,段德根由於過分相信朋友,疏忽大意了,沒有及時收回11年前的借款借條。儘管段德根後來追討過多次,但「用心」的李某總是找理由推託不給。由於業務工作繁忙,加上段德根以為有「承諾書」在手,忽略了繼續追回借條的事情。
可是到了2018年3月,已經還清債務的段德根成了拖欠債務的被告人,被過去的朋友李某訴至湖南省漣源市基層人民法院。段德根如夢初醒,還是11年前的借條惹的禍。遺憾的是,欠款130萬元,法院判決連本帶息,要求被告段德根償還750萬元。這樣的結局,究竟是誰在欺騙莊嚴而又神聖的法庭呢?

律師直言不諱:原告是個什麼樣的人?

提到原告,法院判決書上寫得清清楚楚:李某,上個世紀70年代出生在湖南漣源,教育程度系法律專科,原供職於漣源市某鎮委鎮政府,後升任為該鎮紀委副書記,基本進入鎮委領導班子行列。現調任漣源市某某大隊,一名地地道道的公務員。
「法庭上,李某對於債權構成的陳述及證據,總是前後矛盾,並未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一審和二審判決認定的民間借貸的事實不清。」段德根的律師憤憤不平。


圖為起訴狀和上訴狀。

何謂事實不清?記者了解到,作為原告的李某,在控訴被告段德根時,給法庭提交的證據三張借條和對賬明細,儘管與其在一審法院(2015)漣民二初字第781號案件中的證據相同,但原告本人在2015年9月29日簽署的《確認及承諾書》明確記載,關於債權本金數額、利息數額、利息計算方法都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已經還款的借據,怎麼能再作為訴訟的證據呢?」代理律師感到納悶,10多年前沒有索回的三張借條,原告李某有預謀地拿了出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欠款已經還清了,債務已經了結,竟然不退還借據,反而陷害過去的好朋友。道義何在?底線何在?這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律師告訴記者,訴訟過程中,一審階段開庭三次,原告李某每次在法庭上提交的債權證據「數字」構成的陳述都不一樣,而且前後矛盾。奇怪的是,湖南漣源一審法院到廣東廣州「公務」調取被告銀行流水清單,竟然被原告李某私自「採用」,憑藉法院調取的數據,來補充或拼湊「債權」金額。
原告李某之所以起訴被告,就是因為「借據在手」的所謂理由和證據,起訴狀的主要內容還是「死死盯住」11年前的2009年9月期間的「借據」。可笑的是,一審和二審法院訴訟過程中的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14萬餘元,原告李某主張作為「債權金額」追訴被告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律師直言不諱地質問:原告是個什麼樣的人?是年輕有為的公職人員,還是缺乏法律常識和道德底線的拜金男神?事實勝於雄辯,做人做事,自有公論!

真誠呼籲:維護正義乃司法部門的神聖職責

「實話實說,一審二審的判決有失偏頗!」被告人段德根十分沮喪地聯繫記者,期待對湖南婁底和漣源兩級法院的部分審判員的表現如實報道一下。
「啟用了再審程序,還是令人大失所望!」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法院對被告人的關鍵證據沒有採納,甚至對案件產生關鍵影響力的重要承諾和協議置之不理,導致判決結果有失偏頗。
所謂「公正司法」?記者認為,受到侵害的權利最終必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最終必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這個武器都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何在?沒有公信力,沒有公正的審判,只會導致冤假錯案,損害的不僅僅是人民的合法權益,更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圖為被告人的證據材料。

湖南婁底和漣源兩級法院審理的段德根及其公司「欠款」民事案件,被告段德根作為欠款廣東地區的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通過文字協議形式,與原告李某等人(債權人)達成了借款還款約定,而且被告段德根本人已想盡辦法、通過合法途徑支付了債權人的款項。原告與被告之間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法院應該依法調查核實採納,而不能「厚此薄彼」。
知情人士透露,李某在《協議書》簽訂後的2015年9月29日,再次簽字確認了一份《確認及承諾書》,重申了2015年8月12日《協議書》中記載的雙方債權債務金額的真實性。如果李某真的覺得《協議書》記載的內容不屬實的話,何必在一個多月以後再次簽字確認雙方按照《協議書》內容來承諾履行呢?在這種情況下,一審和二審法院卻繞開《協議書》內容,另起爐灶地認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原告李某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具有拉攏審判法官的重大嫌疑,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書,完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律師反覆強調合法證據才能確保審判公正公平,如果證據不足,依照法律條文有問題,那麼審判的結果將會「百孔千瘡」,誰會心服口服呢?
其實,法院通過審理具體案件,告訴人們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引領人們朝著合法的方向工作,引領全社會朝著合法的方向生活,進入法治的軌道。因此,公正司法既是深刻的法治課,又是生動的道德課,對普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道德風向起著重要作用,對建設現代文明是很好的示範。在此,記者呼籲:維護正義乃司法機關的神聖職責,審判活動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伸張正義。
作為無辜的被告,實實在在做生意的老實人,段德根對湖南婁底和漣源兩級法院的判決是不滿意的,他和他的律師團隊將會堅持善意的立場,通過合法程序,尋求合法途徑,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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