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河北三河市四千多萬競買的有證房屋和土地四年未過戶

近日,河北三河市的韓連明非常苦悶,原因是他4000多萬競拍到的有證房屋和土地將近4年了竟然還未過戶,多次找法院溝通都是讓等消息。

據韓總介紹:2016年11月17日我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互聯網競價系統,參與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三河市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2016) 冀高法拍登字第041-2號)網路拍賣,以4245.4264萬元競買到原三河市長城冶金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位於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側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其中包含位於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側{土地三國用(2006)第397號}20000平方米土地、同位置{三河市房權證李字第000120號}2604. 61平方米和{三河市房權證李字第000121號}2604. 61平方米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和集體土地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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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拍成功後,我與主辦方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方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簽訂了《競買協議》,並向網路司法拍賣資金結算專用賬戶河北產權市場有限公司賬戶繳納了全部成交價款4245. 4264萬元及49. 4542萬元傭金(有轉賬憑證)。

2016年11月22日與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簽訂了【冀產交涉訴字2016第317 號】成交確認書,三河市法院於2017年1月5日作出(2014) 三執字第879、880、881 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河北省三河市李旗庄京哈路南側涉案房產、地上附著物及集體土地租賃權的所有權歸買受人韓連明所有,該房產等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買受人韓連明時起轉移,買受人韓連明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我收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後,聯繫三河市法院執行法官孫廣成、王彥明、周福寬,要求法院依法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當時孫廣成法官要求我跟他一起去三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拍賣標的物解除查封的相關手續後,三河市不動產交易中心按程序進行拍賣標的物地籍調查,在地籍調查過程中,三河市不動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說房屋產權證有問題,讓我先回去等消息,一直也沒等到消息,於是與三河市法院張鳳嶺院長、審判員孫廣成、王彥明、周福寬等人聯繫,詢問過戶進展,他們都說正跟土地局和不動產局協調,讓我繼續等消息,一晃幾年過去了,一直都沒有消息,我再打電話到法院詢問,他們的工作人員說他們也沒辦法,讓我找找人想想辦法。我花幾千萬買的資產,他們說沒辦法就給我放這了,這幾年時間每年都要因此損失三四百萬,競拍前看材料標的物有產權,我才參與的競拍,法院應該協助我辦理和交付的,現在他們確說沒辦法,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求助媒體了。

針對無法過戶的問題,韓總說具體他也不是很清楚,他打聽的情況是因為{三河市房權證李字第000120號}和{三河市房權證李字第000121號}房產證的房屋不在辦理房產登記時所使用的{三國用《2006》第397號}國有土地證的範圍內,房屋實際建設在集體土地上,不符合辦理房產證的法定條件,但在辦理這兩個房產證時卻又提交的{三國用《2006》第397號}國有土地證,或許就是因為這個不動產交易中心才說證有問題,無法給我辦理過戶手續吧。

韓總說他很奇怪,一般法院在拍賣前都會對拍賣標的物的產權等情況做詳細調查,這個房產證有問題不知道是沒調查出來還是根本沒調查,但現在出現這樣的問題,應該給我退還交易款或儘快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法院卻從來沒說過退還,我認為這是法院前期工作未做到位的緣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十五日和將近四年的差距1000多天,這1000多天法院是怎麼協調的,現在的進展怎麼樣了?希望法院能儘快拿出一個處理方案,不讓競買人寒心,同時也提醒競買人在參與法拍時盡量詳盡的了解拍賣標的物,規避法律風險和損失,更希望法院工作人員在以後工作中能盡職盡責一些,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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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http://www.cmrn.cn/cms/2020/10/11/5d8b8d11f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