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控告人:陳桂秋,謝陽前妻
被控告人:余丹,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項: 嚴重違法審判、濫用職權、剝奪辯護權、程序不公、逼迫被告自證其罪,踐踏法治與人權。
尊敬的各級司法機關:
我叫陳桂秋,是謝陽的前妻,也是他兩個孩子的母親。我懷著極度悲憤與強烈的控訴意願,向你們舉報並控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余丹在2025年7月30日審理謝陽一案中的嚴重違法行為!
一、漠視法律,剝奪謝陽辯護律師閱卷權利,違反程序正義
謝陽被控的案件長達18卷,超過2000頁,卻在長達數月的庭前準備期中,律師從未被允許複製案卷。李國蓓律師和李貴生律師屢次依法申請閱卷、複製案卷,均被長沙中院以所謂“全案涉密”為由拒絕。然而,直到庭審當天,律師才發現所謂的“秘密”只是謊言——18本案卷中竟有8本沒有任何密級標識!
既然未定密,就不能剝奪律師的複印權,這不是法官應知的基本常識嗎?這不是惡意剝奪謝陽的辯護權是什麼?法院在沒有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蓄意遮蔽案情,迫使律師“摸黑出庭”,這不是程序性謀殺嗎?
二、故意製造辯護律師缺席,破壞謝陽的合法辯護結構
法院通知只發給李國蓓律師,未依法送達給另一位辯護人李貴生律師,導致李貴生因日程衝突未能及時出庭。這不是疏忽,這是精心安排好的孤立打擊戰術——讓謝陽在只剩一位律師、案情不明的情況下倉促應戰!
當謝陽與李國蓓律師堅持抗議這種不公正行為時,法院非但不暫停庭審,反而變本加厲,強行推進,甚至逼迫謝陽在不具備辯護基礎的情況下立即核對證據材料,這哪是審判?這是審訊!
三、余丹法官公然壓制律師維權、辱法蔑法
面對李國蓓律師依法提出抗議,余丹法官非但不回應,反而以“尊重法庭”的名義壓制發聲。請問,一個違法審判、拒絕律師閱卷、剝奪迴避申請的法庭,配得上尊重嗎?李律師依法退庭承擔全部責任,卻遭到司法局人員緊急“圍堵”,並私下“勸說”息事寧人——你們到底是審案還是圍獵?
四、國保非法進入看守所威脅謝陽,法院默許或參與
2024年12月23日,長沙市公安局“國保”以謝陽“老朋友”名義進入看守所,在會議室中威脅謝陽“共產黨做事沒有底線”。謝陽在審判階段,尚未定罪,法院竟默許此等非法接觸、甚至可能參與安排?你們是在保障人權,還是參與酷刑和精神迫害?
五、強行推進庭審,試圖將違法構陷“定型化”
當律師與謝陽一同堅持不配合違法審判,法院卻步步緊逼,甚至在謝陽解除李國蓓律師辯護資格後,還繼續找謝陽協商、強推開庭日程。更荒唐的是,如果兩日內不開庭,就剝奪謝陽繼續委託李國蓓律師的權利。請問,這是法律還是人質交換?是司法審判還是行政勒索?
我作為謝陽的前妻,看著他多年堅持法治與良知,如今卻在法治的名義下遭遇踐踏,我無法沉默。余丹法官的所作所為,早已背離一個法官最基本的職業倫理與法律底線,她的行為不但違反法律,更是對一個家庭、一個父親、一個公民尊嚴的踐踏!
我以謝陽兩個孩子的母親身份,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徹查余丹法官在本案中的所有違法行為,責令長沙中院立即糾正違法庭審,依法保障謝陽的閱卷權、辯護權、程序權利,並追究余丹法官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等行為責任。
一個不尊重程序、不允許律師閱卷、不允許律師依法辯護的法庭,不是法庭,是審訊室;不是在辦案,是在演戲;不是司法,是羞辱。
此致 敬禮!
控告人:陳桂秋 日期:2025年8月5日
已經郵寄控告信至以下單位:
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郵政編碼:100745
2. 司法部紀委監察組
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南大街6號
郵政編碼:100020
3.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蔡鍔南路329號
郵政編碼:410005
4.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金星北路一段517號
郵政編碼:410205
5.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投訴舉報處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律協大廈
郵政編碼:100020
6. 全國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辦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人民大會堂東側)
郵政編碼: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