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日我被貴陽南明公安分局以“非法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為由行政拘留,我於9月1日在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白雲區人民法院辦理窗口裡面的牆上赫然寫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
案件當天即被受理。
9月29日上午九點我到白雲區法院申請複印“行初716”案件被告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提交的證據和材料。諮詢台的工作人員告訴了我案件承辦法官唐法官的聯繫方式,我打電話過去後接電話的是唐法官的書記員,我說明了要複印材料。書記員說要問一下(庭長)。過一會兒書記員回復我說李庭長告訴她案件涉密不能複印,要等合議庭合議後才能告訴當事人要如何查閱。
我想不通, 一個普通的治安案件怎麼成了國家秘密!?
於是我打電話給李庭長,李庭長語氣溫和,說案件涉密,南明區公安局提交了定密文件,需要合議庭合議後再告訴當事人如何查閱證據;可能會舉行庭前交換證據以及質證。
我於10點過又通過電話詢問李庭長對方提交了哪些證據和材料,李庭長說就是案件的所有材料,包括立案材料等等。我問是否所有資料都涉密,李庭長說是的,整個案件的材料都涉密。
我想整個案件材料也就包括我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口供了。我問,他們的筆錄是從我們口裡獲得的,為什麼這些話在我們這裡的時候不是秘密,變成筆錄就成秘密了呢?
我在思考,對方提交的定密文件是否有效?涉密的理由又是什麼?法院是否應該審查涉密的理由能否站得住腳?法院是否應該對其所有文件的涉密性進行審核?
法院是否應該接受“所有案件材料都涉密”這種籠統的說法呢? 如果接受了,難道不有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嗎?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明確“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駛審判權,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因此我認為白雲區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此規定來對材料是否涉密,涉密理由是否充分進行認定,並且要對對哪些材料涉密、哪些材料不涉密進行符合常理的界定與區分;而非籠統接受對方提交的定密文件說所有材料都涉密,因為這無疑會讓當事人無法仔細查看證據、充分研究證據材料以準備質證問題和應訴策略,對原告來說相當於變相剝奪了其訴訟權利;對於被告來說相當於逃避監督;對於法院來說,它相當於放棄了其審判的獨立性,從而也就無公正性可言。這樣,原告所能獲得的,只是一個包括了舉證、質證、答辯等環節的流程,而不是真正的訴訟權。
盼望白雲區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每一個環節中,能夠真正體現其獨立性、公正性並作出獨立的合議結論!
貴陽卯躍 2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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