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4 10 月

周世鋒:對北京互聯網法院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充當孫力軍政治流毒的打手,公然對抗黨中央和巡視監督的控告狀

尊敬的中央巡視組領導:

我叫周世鋒,男,身份證號410522196411180077,電話13241550118。現鄭重控告北京互聯網法院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充當孫力軍政治流毒的打手,公然對抗黨中央和巡視監督。

一、舉報與遭遇報復

2025731日,我通過快遞向中央第十巡視組反映,北京互聯網法院積極充當孫力軍政治勢力的打手,拒絕立案、掩蓋案件事實。

然而,在我反映問題後,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5917日向我發送簡訊稱:

“周世鋒您好!您於2025-04-07 15:02:23提交的周世鋒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關於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申請內容不符合法院網上立案工作的相關規定,終結審核。”

這一做法明顯是針對我舉報行為的報復。該回復既未引用任何法律條文,也未說明所謂“不符合”的具體理由,而是以“終結審核”方式剝奪我的訴權,完全違背立案登記制的中央要求。

二、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違法行為與法律依據

1.拒絕立案,違反《憲法》保障的訴權

•《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

•北京互聯網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立案,實質上剝奪了我的基本權利。

2.違反立案登記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應當符合的條件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並未授權法院以“終結審核”理由拒絕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51日起實施)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對起訴材料“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載明理由。北京互聯網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合法文書,程序嚴重違法。

3.未依法移送涉職務犯罪線索

• 監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等國家機關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

• 北京互聯網法院面對明顯的孫力軍政治流毒線索,未依法移送紀委監委,構成包庇、縱容。

4.報復行為涉嫌違法

•《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 因我揭露孫力軍團伙的違法行徑,騰訊公司封禁我的微信號,北京互聯網法院則阻斷我的訴權,實質上構成對我言論權利、訴訟權利的打壓和報復。

三、案件的實質背景

我因揭露孫力軍政治團伙製造709大迫害事件、踐踏憲法法律、公然對抗黨中央,而遭到騰訊公司及其幕後政治勢力的報復,微信號被永久封禁。北京互聯網法院不依法立案,實際上是在為孫力軍政治流毒掩蓋違法犯罪。

四、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的行為,不僅是對我個人訴權的剝奪,更是對憲法和黨中央權威的公然挑戰。

我強烈要求中央巡視組和紀委監委:

1.嚴肅查處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立案登記制問題上的違法亂紀行為;

2.深入追查其背後的孫力軍政治流毒勢力,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與政治責任;

3.維護人民群眾依法訴訟權利,維護黨中央巡視監督的權威與嚴肅性。

此致

敬禮!

控告人:周世鋒

2025918

附證據:

1.微信永久封禁記錄(因揭露孫力軍政治團伙製造假案);

2.202523日提交給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快遞憑證(法院已簽收卻否認);

3.網上立案和遞交書面材料的記錄;

4.202549日、18日再次寄送材料的快遞憑證;

5.2025731日向中央巡視組寄送舉報信的憑證;

6.202591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簡訊截圖(作為對抗巡視、報復舉報的直接證據)。


文章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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