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5 10 月

盧思位律師就其被非法判刑提出刑事控告和申訴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51015日,本網獲悉:20251013日,盧思位律師在藺其磊律師陪同下,前往成都市檢察院和成都市中級法院,就他的案件提出刑事控告和申訴,控告辦案人員徇私枉法罪,這屬於檢察院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之一,但成都市檢察院以最高檢沒有具體規定為由,拒絕接收盧律師的控告材料,甚至連最基本的收取材料的憑證都拒絕出具。成都中級法院程序性的給了盧思位一份回執。

盧思位是中國知名人權律師。2023728日上午,盧思位在寮國準備登上一列開往泰國的火車時,被寮國警方逮捕。其原定行程是在泰國搭乘班機前往美國與家人團聚。20239月,盧思位被寮國政府遣返中國,隨後被中共當局關押,後被取保候審。20241010日,盧思位再遭抓捕。2025418日,盧思位被四川成都市成華區法院以“偷越國境罪”判刑11個月,罰金一萬元。202585日刑滿出獄。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盧思位,男,1973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58219730109XXXX,聯繫電話13558826965

被控告人如下:

一、成都市成華區公安分局承辦控告人涉嫌偷越國(邊)境一案的所有警察、法制科科長、分管局長、局長,包括但不限於李軍、李舸、洪學均、張晨璐、劉洋、陳昌全等;

二、成華區檢察院檢察員余大志、王敏眉、趙浩明,以及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

三、成華區法院法官黃潔、范靈、謝思源以及分管刑事的副院長、院長;

四、成都市中院法官張燕、江建、李抒璟以及刑庭庭長、分管刑事副院長、院長;

五、成都市檢察院辦理控告人案件的二審檢察員(名字待查),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

控告訴求:

一、追究具體承辦人員的刑事責任,所有承辦人員涉嫌罪名為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

二、追究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給予降級、撤職等處分;若分管領導故意指使、逼迫承辦人員對控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啟動再審程序,宣告控告人無罪並給予國家賠償;

四、為防止類似政治迫害案件在四川繼續發生,應報上級監察委和中央巡視組深挖違法、犯罪線索,尤其稽查是否有黨政部門干預司法、惡意製造官民矛盾、殺良冒功等行為,出具調查結論後向社會公布。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原為成都市一名執業律師,自2005年開始執業,在執業過程中,控告人辦理了一些所謂的“敏感”案件,因此遭受四川省司法廳和成都市司法局忌恨,2019年底,控告人被限制出境,2021年,控告人因辦理港人“偷渡”案,四川省司法廳隨即以控告人“發表不當言論,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吊銷了控告人的律師執照。吊銷執照後,控告人被公安機關政治警察以及社會閑散人員常年跟蹤、監視、騷擾、威脅,無法正常工作生活,收入銳減,生活出現困難。

20233月,成都市公安局政保人員告知控告人限制出境將繼續,且不能給予確切解除邊控的時間,控告人迫於無奈從雲南河口偷渡至越南,後在寮國過境泰國時被寮國警方拘押後遣返中國。

20239月成都市成華區公安局以控告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歷經兩年,成華區法院判決控告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1萬。(詳見一審、二審判決及裁定)。

控告人現不服判決,且提出控告,簡述如下:

一、本案的起因是成都市公安局違法限制控告人出入境的基本人權,公安、檢察院、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因果關係,控告人的行為屬於自救行為,不構成犯罪。各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明知本案來龍去脈,且在我強烈要求查明被邊控的前提下,仍然對我的訴訟權利置之不理,掐頭去尾地評價控告人的偷渡行為,屬於“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的情形,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承辦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在訴訟過程中,控告人多次要求調取各類證據、申請政治警察出庭作證、重新鑒定等,但各司法機關及承辦人員均置若罔聞,導致案件的關鍵原因沒有查清,此種惡意阻撓控告人行使合法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徇私枉法和濫用職權的主觀要件,應嚴肅追責。

三、本案曾引發國際輿情,各級司法機關的分管領導、單位領導卻任由承辦人員胡作非為,損害司法公正,抹黑中國的國際形象,最起碼應負領導責任。同時,不排除相關領導人員指使、命令承辦人員非法辦案,若果真如此,則尤為惡劣,更應嚴肅查處,追究刑事責任。

控告人根據法律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現依法提出控告,請妥為辦理。

此 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盧思位   2025109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盧思位,男,1973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58219730109XXXX,聯繫電話13558826965

申訴人因不服(2024)川0108刑初817號《刑事判決書》以及(2025)川01刑終403號《刑事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一、再審撤銷(2024)川0108刑初817號《刑事判決書》以及(2025)川01刑終403號《刑事裁定書》;

二、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訴訟程序違法,成華區檢察院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承辦人員涉嫌犯罪,二審法院未予糾正。

1. 本案逮捕及起訴程序違法,2024815日,成華區公安分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最遲應於2024930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但成華檢察院卻超過法定期限於20241010日決定逮捕申訴人,並於同年1014日才逾期訴至成華法院,上述辦案期限均超法律規定,屬程序違法。

2. 本案起訴至法院後,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成華檢察院於202512日隨意補充偵查一次,且補偵後無任何實質性定罪或量刑證據,導致申訴人被變相超期羈押,顯屬濫用職權。

3202310月底,成華公安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申訴人時,本案的所有證據均已收集、固定。當時成華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未批准逮捕,但時隔一年後,檢察院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不僅逮捕而且起訴申訴人,屬於對無罪的人進行追訴的情形,承辦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一審、二審法院均無視申訴人的訴訟權利,導致本案的前因後果未查清。

1. 申訴人自2019年底被成都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出境(無任何書面文書和法定理由),為查明上述事實,申訴人申請了四名成都市公安局的政治警察出庭作證,並申請調取成都市公安局限制申訴人出境的理由、期限及依據等書面文件,但一審、二審法院均粗暴地認為上述申請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拒絕調取證據和通知證人出庭,導致本案的起因沒有查明。

2. 申訴人自20211月起,被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員全天候跟蹤、跟控,申訴人的房屋門前被違法安裝監視器,車輛被偷裝在線監聽、定位設備,給申訴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申訴人多次向公安機關政治警察要求停止此等違法行為,但政保警察不僅不停止相關措施,反而變本加厲,使得申訴人根本無法在成都市正常工作生活。

3. 申訴人因被非法限制出入境且人身安全受到現實威脅,在無法通過正常渠道救濟自身權利的情況下,加之思念親人,不得已越境出國,屬於自救行為,具有當然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三、一、二審法院認定的關鍵事實錯誤,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真實。

1.一、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境不是事實,申訴人向傅某某諮詢出境事宜不構成雙方的商議和約定,更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勾結境外的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情形。

2. 一審判決羅列的第11項證據篡改了申訴人的供述及辯解。申訴人向傅某某諮詢時,傅某某表示,他無法幫助申訴人出境,只表示申訴人如果自行想辦法出境後,他可以提供幫助。而一審法院卻表述為“傅牧師說如果出了中國國境可以想辦法安排其去妻女所在國”,顯然故意混淆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的邏輯關係。

3. 一審判決羅列的第7項證據不真實。申訴人的家人並未請求傅某某幫助申訴人從中國出境。傅某某的其他說法均系其單方面陳述,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4.一審判決羅列的第9項證據,即司法鑒定意見書屬非法證據,寮國警察毆打申訴人後,所有檢材(包括兩部手機、平板電腦)均被非法打開並被控制長達57天,不排除寮國警方或其他人員故意植入不利於申訴人的信息。

四、一審、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任意擴大了司法解釋的範圍。

1. 兩級法院的評判自相矛盾,且擅自擴大司法解釋的解釋範圍。法院一方面認為只能評價申訴人從中國偷越國(邊)境到越南的行為的違法性,另一方面又將申訴人到達越南後其他境外人員提供的幫助行為認定為系“勾結境外組織、人員”的情形,顯系牽強附會。申訴人認為,既使不考慮申訴人被非法邊控的事實,本案也僅能評價申訴人從中國“偷越”進入越南這一行為,該行為系申訴人個人隨機決定,無任何境外組織、人員提供幫助。法院將申訴人進入越南後聯繫境外人員提供幫助解釋為“勾結境外組織、個人”的情形,顯系任意擴大司法解釋,屬徇私枉法行為。

2. 兩級法院強詞奪理,對成都市公安局違法限制申訴人出境以及對申訴人日常迫害的行為隻字不提,反而要求申訴人應當遵守出入境的管理法規,屬避實就虛,顛倒前因後果,申訴人堅決不服。
刑法的定罪量刑講究實質正義,不能掐頭去尾地評價一個孤立的行為,顯然兩級法院在適用法律上採取了雙重標準。

五、本案的本質是成都市各司法當局對申訴人迫害的繼續,承辦本案的公檢法所有人員均涉嫌徇私枉法和濫用職權罪。

申訴人原為律師,曾辦理多起所謂的“敏感”案件,2021年被四川省司法廳以荒唐理由吊銷執照,後又遭成都市政治警察常年騷擾、跟控、威脅、限制出境,在無法正常出境的情況下不得已冒險越境,屬自救行為。如果任由這種侵犯人權的現象蔓延開來,所有人包括當權者和司法從業者都不會有任何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迫害必須停止,正義應得得到伸張,申訴人能否平反昭雪是檢驗中國是否是法治社會的標誌性事件之一,讓我們拭目以待。

綜上,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本案依法再審,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此 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盧思位   2025109

盧思位律師簡介197319日生,四川省知名人權律師,辦理過成都紀念「八九六四」酒案,是成都「四君子」之一張雋勇的辯護人,曾代理
十二港人“偷渡案”、余文生、王藏、覃永沛、陳家鴻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2017年,盧思位發起公民聯署,呼籲全國人大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就“709”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強迫服藥等酷刑進行獨立調查,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律師和公民代表,並向公開調查結論。廈門聚會案發生後,盧思位受到傳喚及威脅,並被禁止出境。

20204月,盧思位因辦理過廣西律師陳家鴻「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遭受四川司法當局和律師協會打壓和處分。20206月,余文生律師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徐州市中級法院判處徒刑4年,盧思位作為二審辯護人參與辯護工作。

20208月,有十二位香港社運人士被深圳公安扣押在鹽田看守所,盧思位作為律師探訪十二位被扣押香港人,向他們提供法律援助。2020113日成都市羊青區司法局對盧思位代理的所有案件材料檢查。202114日,四川省司法廳對盧思位開出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準備吊銷盧思位的律師執業證。其後盧思位被吊銷律師證。

2023728日上午,盧思位在準備登上一列開往泰國的火車時,被寮國警方逮捕。盧思位的原定行程是在泰國搭乘班機前往美國與家人團聚。20239月盧思位被寮國政府連同其他50名中國人,一起分乘兩輛車,遣返中國。隨後,盧思位被中共當局關押到四川成都市新都看守所。20231028日,盧思位取保獲釋。

2024719日,盧思位被傳喚到保和派出所做了三個小時左右的筆錄,隨後被告知,他的案子將由成華區公安局移送成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1010日,其再遭抓捕,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2025418日,成華區法院對盧思位案開庭審理,當庭判11個月,罰金一萬元,寮國羈押期間不折抵刑期。202585日,盧思位刑滿出獄。

文章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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