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惡審判長照片 | ![]() |
| 姓名 | 徐煒程 |
| 性別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8年09月30日 |
| 身份證號 | 411528198809300030 |
| 工作單位 | 中國河南省信陽市息縣法院 |
| 職位 | 河南省信陽市息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
| 出生地 | 河南省信陽市息縣 |
| 家庭地址 | 河南省信陽市息縣龍湖街道水岸花都小區1號樓1單元 |
| 戶籍所在地 | 河南省息縣城關鎮西街廣場路56-30號 |
| 聯繫電話 | 18237620983 |
| 支付寶綁定手機號 | 同上 |
| 微信號綁定手機號碼 | 同上 |
| 配偶 | |
| 照片 | ![]() |
| 姓名 | 孫琳翊 |
| 性別 | 女 |
| 與枉法裁判主責人關係 | 夫妻 |
| 出生日期 | 1989年03月02日 |
| 身份證號 | 411528198903020043 |
| 工作單位 | 1,河南省信陽市息縣第十小學、2,息縣箏韻古箏藝術中心 |
| 職位 | 1,河南省信陽市息縣第十小學音樂教師、2,息縣箏韻古箏藝術中心實際控制人 |
| 出生地 | 河南省息縣 |
| 家庭地址 | 河南省息縣城關鎮西街廣場路56-30號 |
| 聯繫電話 | 13782993565 |
| 支付寶綁定手機號 | 同上 |
| 微信號綁定手機號碼 | 同上 |
| 子女(信息暫不公布) | |
| 審判長徐煒程所涉惡行及犯罪事實 | |
| 徐煒程作為本案的審判長,依法負有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的職責。然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徐煒程嚴重失職,放任並縱容偵查機關違法行為,罔顧關鍵證據,枉法裁判,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案件事實,2025年2月18日,維權人士邢望力因拍攝現場視頻、報警救助一位遭遇暴力毆打的訪民,反而被息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在未提供報案材料、未出具立案決定書、未依法調查事實的情況下,邢望力即被強制羈押,整個過程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與拘押的基本程序。 在2025年5月13日的首次庭審中(辯護人當庭播放所謂「報案人」的電話錄音後改為庭前會議),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關鍵證據:所謂「報案人」洪傑與官敏親口表示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且明確指出「這件事是公安陳萬一搞出來的」。這些電話錄音直接否定了起訴書中「接群眾報案」的說法,充分揭示案件從一開始就缺乏合法立案基礎,屬嚴重違法立案。 面對如此關鍵證據,徐煒程並未依法裁定排除非法證據,也未責令偵查機關調查真相,更未將相關問題移交檢察機關監督處理,反而配合公訴方繼續推進審判程序。檢方此後甚至補充偽造「報案筆錄」,並在庭前會議後指使公安人員對「報案人」進行誘導式訊問,強迫其作出虛假陳述,涉嫌偽證與濫用職權。 2025年7月18日的庭審中,所謂「被害人」及證人全部缺席,控方證據嚴重缺失,辯護意見未被採納。庭審時間更被法院臨時提前,嚴重侵犯辯護權利和程序公正。儘管案件存在諸多程序違法與實體疑點,徐煒程仍執意作出有罪判決。 最終,徐煒程於2025年下發《(2025)豫1528刑初106號》刑事判決書,裁定邢望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與法律,系典型的徇私枉法、濫用審判權力。 根據《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故意違反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徐煒程在明知案件立案程序違法、偵查機關偽造證據、公訴人誘導供述、關鍵證據反覆否定起訴依據的情況下,仍罔顧事實和法律,作出有罪判決,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應依法依紀予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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