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曾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5月30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贵组邮寄刑事控告及违纪控告材料,至今未收到任何部门的处理结果。根据巡视组“闭环管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应”的工作规定,控告人理应获得明确答复。然而,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态度敷衍、包庇自己人,中央巡视组亦未作出回应。现请求巡视组对上述情况予以核查,并请求对原单位相关人员启动问责。现将案件事实及控告请求全面陈述如下:
控告人:史秀菊,女,63岁
身份证号:612125196301122040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六号楼
联系电话:15289381281
被控告单位及人员
(一)涉案违纪违法公安干警(层级由高至低)
层级 被控告单位 被控告人 职务
1 原任:陕西省公安厅 厅长戴彬彬、
现任:陕西省公安厅 厅长于平
2 西安市公安局 李启全、姜劲儒 局长
3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王书记(警号:019530)
纪委负责人
4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 吴松让(警号:018598) 教导员
5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 赵忍(警号:021058) 原民警
案件基本事实及严重损害后果
(一)治疗经过及中毒发生(打击报复)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期间,控告人在西安中诺口腔医院接受牙冠修复治疗。治疗过程中:
1. 第一阶段:该院医生郭娟妮违规操作,造成控告人两颗健康牙齿不可逆损伤;
2. 第二阶段:由医生马璐接替治疗,在诊疗过程中违法使用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镉、砷、铊)等物质的不明制剂。
该有害物投放后约一个多小时,控告人身体即突发急性重度中毒反应,出现以下症状,数次窒息濒死:
满口白沫、口腔强烈灼烧感(如同硫酸腐蚀)
牙龈快速萎缩、重度口腔溃疡、急性牙根尖周炎
急性咽炎、喉头重度充血、食道水肿狭窄
双眼酸涩刺痛流泪、视力急剧下降
食道炎、胃黏膜急性病变、甲状腺炎
肾脏急性损伤、突发性重度脱发、血压紊乱不稳定
(二)终身不可逆转后遗症
经多家三甲医院诊断,本次毒物侵害造成控告人以下多项终身、不可逆转严重后遗症:
序号 后遗症
1 整体性重度脱发、脱毛,脱发比例高达60%,
2 双眼视神经损伤,视力严重下降至0.6,近乎失明
3 持续性严重神经性耳鸣
4 牙龈永久性萎缩、牙根大面积暴露
5 全身皮肤异常黑色素沉淀,代谢排毒功能障碍
6 胃窦糜烂,慢性胃部病变长期存续
7 肾炎综合征、肾小管实质性永久损伤
8 肝、双肾囊肿、右踝关节囊肿
9 全身微循环障碍、肢体血液循环障碍、肢体麻木
10 血压长期波动失控,心脑血管隐患突出
11 右臂病变,确诊软骨瘤
刑事控告:马璐、郭娟妮涉嫌刑事犯罪
(一)马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
1. 投放危险物质:马璐在诊疗过程中违法使用含有镉、砷、铊等有毒有害重金属的不明制剂,该行为直接导致控告人急性中毒及终身不可逆损害。
2. 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要求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伤亡。而若医务人员明知行为可能致人死伤或残疾,仍放任结果发生,则已超出过失范畴,应依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参考案例:刘翔峰案中,法院未将其恶性手术归为医疗事故,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明确其行为本质是利用职业身份实施人身侵害。本案中马璐的行为与之高度相似,应当参照认定。
(二)郭娟妮涉嫌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郭娟妮违规操作造成控告人两颗健康牙齿不可逆损伤,涉嫌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关于“三无”有毒有害医疗材料的法律分析
1. “三无”产品认定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三无”医疗材料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的产品。
2. 重金属限量标准:根据牙科学相关国家标准,金属材料中有害元素如镉、砷、铊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即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四)关于伪造病历的刑事责任
病历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据,任何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的行为,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伪造、篡改病历行为涉嫌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或妨碍司法活动,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程序违法及违反党纪事实:
本案中,三级公安机关(大明宫派出所 → 未央分局 → 陕西省公安厅)的行为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一条从案件起点到终点的完整程序违法链条,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一)大明宫派出所:程序违法的起点
1. 初始接警严重违法不作为(2020年9月8日)
违法事实:接警民警赵忍未依法出警,未制作询问笔录固定案情,未出具《受案回执》,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致使案件处于“黑户”状态。
违反规定: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应出具受案回执)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应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党纪:群众纪律——对群众报案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履行法定职责;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作为,违反办案程序规定。
2. 案件处理严重超期(2020年9月—2022年11月)
违法事实:从接警到2022年11月14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历时超过两年。
违反规定: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实质性剥夺了控告人获得及时司法救济的权利。
违反党纪:工作纪律——严重拖延、玩忽职守,违反办案时限要求。
3. 拒绝接收新证据(2024年12月30日)
违法事实:在控告人提交新的关键证据(四川华西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且未出具回执。
违反规定: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接收证据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提前关闭了法律救济通道。
违反党纪:群众纪律——拒绝接收群众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依法出具凭证,人为阻塞救济渠道。
(二)未央分局:监督缺位与不当言论
1. 监督责任缺位
违法事实:对大明宫派出所的基层违法未进行核查核实,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答复,使得内部监督机制失效。
违反党纪: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失职失察。
2. 发表不当预判言论(2025年9月29日)
违法事实:分局纪委王书记(警号019530)在未依法审查新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声称“你的案子我全程参与,即使有新的证据也不给你立案”。
违反规定: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预先排除了依法审查的义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违反党纪:工作纪律——滥用职权、违规干预案件审查;群众纪律——以不当言论伤害群众感情,破坏党群关系。
(三)陕西省公安厅:程序违法的核心与焦点
1. 未依法送达终结性法律文书
陕西省公安厅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终结告知书》。
违法事实:该厅未依法及时向控告人送达该文书。直至2024年9月5日,在控告人持续追问下才被动获取复印件,送达迟延长达11个月。
违反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等相关法规,终结性法律文书必须依法送达,这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长达11个月的迟延,是严重的程序失当和违法。
2. 法律定性:严重程序违法与权利侵害
程序严重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致使控告人无法行使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救济(如立案监督、行政诉讼)的权利。此行为并非简单的工作疏漏,而是对控告人法定救济途径的实质性、根本性剥夺,造成的损害无法弥补。
违反党纪:群众纪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送达法律文书,导致群众丧失法定救济权利;工作纪律——严重不负责任,违反送达程序规定。
(四)关于违反党的六大纪律的总结
政治纪律 背离法治原则,以案压访、以访挡刑,破坏政法政治生态
组织纪律 违规插手干预刑事案件审批,不按法定流程办案,上下级串通包庇
廉洁纪律 偏袒涉案医护人员,滥用公安职权徇私护短
群众纪律 漠视群众生命健康与重大人身权益,对群众报案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拒绝接收证据,不依法送达文书,发表不当言论
工作纪律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拖延办案、监督缺位、违反送达程序规定
生活纪律 执法作风败坏,违背政法干警职业道德底线。
控告请求
1. 恳请贵组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全程监督、压实责任,督促陕西省公安厅及西安市公安机关依法纠错、立案侦查、责任倒查,还受害人公平正义。
2. 请求依法追究三级公安机关(大明宫派出所、未央分局、陕西省公安厅)相关责任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及渎职责任。
3. 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公安厅因程序违法作出的《终结告知书》,责令其依法重新审查。
4. 请求依法追究马璐涉嫌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依法立案侦查。
5. 请求依法责令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全体回避。
6. 对涉案民警赵忍、吴松让、王书记(警号019530)等人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的渎职、滥用职权、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反执法程序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察追责。
7. 针对控告人三次向巡视组邮寄控告材料均未获回应的情况,请求核查巡视组是否落实“闭环管理、件件有回复”的规定,对相关原单位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对巡视组未依法回应控告的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综合陈述
控告人无辜遭受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侵害,全身多器官终身不可逆损伤,终身带病生存。从大明宫派出所的初始违法,到未央分局纪委的监督失效,再到陕西省公安厅的违法送达,三级公安机关的行为前后相继,共同导致本案的程序正义彻底沦陷。控告人在此期间三次通过巡视组寻求救济,均石沉大海,未获任何实质性回应。
上述行为明确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不仅是对控告人个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公然挑战。
为此,控告人恳请贵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彻底调查,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支持控告人的全部诉求,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第三巡视组
控告人:史秀菊 2026年6月 1 日
文章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