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 11 月

维权网:中国政策法律法规解读(2025年10月)(第十四期)

编者按: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召开,并无重大改革举措和传说中的人事变动,令外界大失所望。在中共建党超过百年、建政超过七十年的今天,仍然需要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此来统一思想,可见,虽然中共一党独大,精神上依然是四分五裂。

为确保北京城衮衮诸公的饮水安全,国务院特地发布了《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实现饮水上的“特供”。在官方红十字会丑闻频出,公信力渐失,捐款日益减少的情况下,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名为规范慈善组织行为,实际上是变相打压民间慈善机构。

国务院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初衷毋庸置疑,但不排除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又流于形式,且成为向学生强制推行课外刊物的借口,催生教育腐败。中央网信办再刷存在感,开展专项行动剑指网络直播打赏,不排除借此机会整肃敢言主播或者机构。

“两高”发布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虽然增加了司法机关针对相关案件的可操作性,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人权风险点,需要法律届人事和案件当事人提高警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6月底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完全向社会公开,规定虽属进步,但这一做法却值得玩味。

本期目录

一、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二、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三、国务院公布《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

六、中央网信办开展两个月的 “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

七、“两高”发布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

一、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据新华社928日报道称,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条例》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目标任务。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详情请见:http://www.news.cn/politics/zywj/20250928/95be69d660274887b0e34317e42ef9f4/c.html

评析:缺少什么才追求什么,在中共建政已经超过70周年的今天,再度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并要求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背后显然是因为党内杂音太大,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各级各部门的党员干部观点立场莫衷一是。

事实上,大凡与中共官员接触较多的人都不难发现,虽然表面上大家都保持政治正确,实际上却是对当前的政治管控怨声载道。干实事被视为出风头、捞好处,不干被视为不作为,很多官员都抱持一个观点,不做不错、多做多错,所以,在不为非作歹的前提下,尽量少干活。

偌大的一个党和偌大的在职官员群体当中,对当前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压管制普遍表示不满,私底下吐槽,甚至将矛头直指最高领导人的大有人在。高层突然决定印发《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可见,统一政治思想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虽然通知将该《条例》的重要性拔得很高,但是,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在执行上形式仍然大于内容。所以,所谓的遵照执行也只会是走走过场,私下里仍然是七嘴八舌。新的《条例》跟其它党纪国法一样,必将沦为钳制党员干部思想和言论的紧箍咒,不排除今后有党员干部因为言论出格被认为政治思想有问题而被依据该《条例》加以处置的情况发生。

二、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由民政部1011日公布,自202611日起施行,旨在落实新修订的《慈善法》,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与公信力。修订核心包括三方面:一是扩充公开内容,要求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在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合作方评估监督情况,无此资格的组织需于每年531日前公开上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二是强化透明度,明确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处理情况,设立慈善信托后三十日内公示信托关键信息;三是细化要求,明确年度报告公开时间、主要捐赠人及重大项目范围,鼓励主动公开更多信息。(详情请见:

https://www.mca.gov.cn/gdnps/pc/gzk/content.jsp?id=1662004999980007080&mtype=1

评析:中国的慈善组织众多,首当其中的便是中国红十字会,虽然是官方机构,但因为一些社会事件而蒙上阴影,以至于丧失公信力,每年接收到的捐款寥寥无几。但是,一些民间的慈善机构却不断做大,对官方的红十字会造成巨大的冲击。

民政部作为慈善机构的主管部门,规范慈善机构的行为责无旁贷,也理所应当。上述办法,实际上早就该出台,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台,显然是因为官方慈善机构的处境不妙,此举有变相打压民间慈善机构之意。

当然,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慈善机构,即便没有相关办法加以约束,进行适度的信息公开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只有做到公正透明,才能建立过硬的公信力,使得慈善事业不断做大,从而更好地造福社会。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该办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保障了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慈善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涉及公众利益,通过信息公开,公众能够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流向以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这有助于公众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确保慈善资源真正用于保障和促进人权,如帮助贫困群体、改善教育医疗条件等。

其次维护了捐赠者权利,捐赠者有权知道自己的捐赠是否被合理使用,信息公开能够让捐赠者的意愿得到更好的尊重和落实,保障其对捐赠财产的控制权和监督权,从而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捐赠,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实现更多人的人权保障创造条件。

最后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慈善运作有助于确保慈善资源精准分配到最需要的人群手中,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与国际人权宪章中强调的公平、平等原则相一致,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不过,也存在诸多潜在问题。首先是隐私保护困境,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捐赠者、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捐赠金额、家庭住址等。如果保护不当,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尤其是对于一些不愿意公开自己捐赠信息的捐赠者,过度公开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困扰。

其次是信息误解风险,慈善组织的运作较为复杂,一些专业信息如项目成本、管理费用等,如果公开后没有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可能会被公众误解,导致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可能会影响到对人权保障的力度。

最后是增加运营成本,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需要慈善组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可能会增加慈善组织的运营成本。如果这些成本过高,可能会压缩用于慈善项目的资金,从而间接影响到对受益人人权保障的实际效果。

三、国务院公布《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829日,《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9号,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于121日起施行。《条例》共29条,适用范围涵盖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涉及的京冀两地8个区县相关乡级行政区域。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明确保护要求、健全京冀协同机制、完善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措施、强化监管执法等,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
。同时,条例旨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并结合提升流域防洪等防灾减灾能力。(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3916.htm

评析:水是生命之源,对水源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但是,作为北京城的主要供水水库,密云水库的水质显然更受官方重视,正因为如此,国务院总理李强才会亲自签署号令,为该条例予以认证,并确定实施时间。密云水库并非今日才投入使用,而是具有65年历史的老水库。此时出台相关条例,可能与出现污染事件有关,从而令高层担忧。

该条例一旦实施,从人权角度来看,有利有弊。其积极意义在于保障了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发展权等,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当地部分居民的财产权和生计权等造成影响,外界不可一味地将其视为有益无害之举。

密云水库是北京供水的“稳定器”“调节器”和“压舱石”,承担着保障首都供水安全的重大责任。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确保首都居民能够获得安全、清洁的饮用水,从而保障了广大居民的生命健康权。

条例提出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这有利于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为京津冀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障区域内居民的可持续发展权。

条例明确了对密云水库流域的严格保护措施,如划定畜禽禁养区、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等,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了人们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

然而,该条例对密云水库管理范围及周边区域的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如禁止违法建设、网箱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影响部分居民的收入来源,对他们的财产权和生计权造成一定冲击。虽然条例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补偿的标准、范围和发放方式等可能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可能导致部分居民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与所做出的牺牲不匹配,从而引发社会公平问题,影响当地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1011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希望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与2012年版相比,核心差异体现在三方面,包括强化技术赋能、优化响应机制、 突出理念升级。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详情请见: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4767.htm

评析:新修订的上述预案,相比2012年的版本,可以说有诸多进步。首次将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纳入一级应急响应流程,明确其在震后“断网、断路、断电”时承担物资投送、临时通信搭建等任务,强化雷人极端条件下的救援能力。另外,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明确重点地区(直辖市、省会等及人口密度超200/平方公里区域)的震级响应阈值,同时强化国家层面统一指挥与军地、部门协同,提升响应精准度
。再则,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核心原则,新增“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要求,强调震后快速解决基础设施中断问题,同时完善灾情速报与跨区域协同处置流程,更适配当前防灾减灾需求

除上述几点之外,预案还强调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要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然而,目前来看,修订后的预案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问题。比如,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可能会因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在收集、使用受灾群众个人信息时出现泄露等情况,从而侵犯民众的隐私权。另外,虽然预案强调了要选择对他人权益损害较小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各种复杂情况,难以完全做到对所有民众权益的均衡保护,部分民众的财产权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五、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

10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的批复》(国函〔2025101号),并于102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批复明确,同意自2026年起,将每年4月第四周设立为“全民阅读活动周”,具体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官方称这一制度性安排是对“全民阅读”连续12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政策深化,旨在将分散的阅读倡导转化为制度化国家行动。此举立足破解当下阅读“碎片化”“浅表化”问题,回应文化消费需求爆发期的民生期待,为建设文化强国、学习型社会提供支撑,以书香涵养民族精神与创新生态
。(详情请见: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5361.htm

评析:课外阅读对于丰富孩子的精神生活、开拓视野和树立远大志向不无裨益,国务院和新闻出版署对其高度重视,从而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也无可厚非,且值得欢迎。然而,在形式主义盛行的国度,很多人担心,这一具有良好初衷的举措,也可能滋生出令人反感的情况。

众所周知的是,虽然中国各地已经基本实现了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平时都各种费用却没有少收,譬如说订阅课外读物。倘若学校或者班级强制订阅课外读物,对于爱学习的孩子而言,自然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但是,对于学习成绩不好和理解能力欠缺的孩子而言,却是一种资源浪费。

为了响应“全民阅读活动周”,从明年开始,可能有不少学校或者班级或以此为借口,名正言顺地要求孩子一个不落地订阅课外读物,教师和校领导从中渔利。每年都有不少校长被调查落马,其罪证就是从教辅材料或者课外读物以及校服、校园餐当中提取回扣。

因此,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和号召学生进行课外阅读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应措施,防止校方借机收刮学生和家长的钱财,鼓励全民阅读,但不强制全民阅读才是尊重人权的应行之道。

六、中央网信办开展两个月的 “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

1028日,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该专项行动。此次行动聚焦娱乐性团播、私域直播等重点领域,从严打击四方面突出问题,包括低俗团播引诱打赏、虚假人设诱骗打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刺激用户非理性打赏。中央网信办要求各地网信部门深挖严打负面典型并公开曝光,压实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等主体责任,完善打赏规则,健全管理功能,提升网络直播打赏问题常态化长效化治理水平,营造良好直播生态。(详情请见:https://www.cac.gov.cn/2025-10/28/c_1763287168200174.htm

评析:中央网信办作为网络舆论的主管部门,一直都在以开展专项行动的方式刷存在感,唯恐工作不力,让高层不快。在短视频和直播风靡的当下,视频平台和视频用户,尤其是内容创造者,成为了网信办的重点关注对象。

一些直播用户因为没有工作,从而靠观众打赏生存,于法于理都无可厚非,但是,在直播圈子内,也是鱼龙混杂,诱骗打赏以及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主播或者相关公司进行警告或者适度处罚,应该受到舆论的欢迎。

然而,众所周知的是,网信办是帮助当局钳制舆论的工具,在民间和国际社会,其口碑甚差,很多时候,名为规范网络内容,实为管控舆论和打击异己。此次专项行动,虽然也有一套冠冕堂皇的说辞,但是,令人担忧的是,除了打击实实在在的违规者之外,很可能以行动之名,行打击敢言账号之实。

回眸过往,宣传部门以扫黄打非等名义封禁敢言网站和敢言用户的例子比比皆是。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为了邀功请赏,网信办一定会开足马力进行网络排查,为了出“成绩”,最终可能是将违规账号处理的同时,再处理一批不喜欢的账号,理由都可以是通知所列。

七、“两高”发布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825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自826日起施行,共12条。其制定源于上游犯罪结构转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翻新等新问题,核心包括:明确“其他方法”涵盖居间介绍、虚拟货币交易等所有掩饰行为以严密法网;严格“明知”认定标准,慎用推定防止扩大打击;采用“数额+情节”入罪标准,区分上游犯罪设50万、500万“情节严重”阈值;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从宽情形,同时发布6起典型案例指导实践,兼顾反洗钱国际义务与国内司法需求。(详情请见: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8/t20250825_704537.shtml#2

评析:“两高”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备受司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重视,司法解释比法律条文更为细致,所以更具操作性。合理的司法解释,对于推动法治化不无裨益,但是,司法解释往往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用其解决司法问题,很可能也是利弊俱存,按下葫芦浮起瓢。

该司法解释有明显在正面作用,彰显了人权保障法治导向。首先,防范过度刑事追究,保障人身自由权。《解释》摒弃“唯数额论”,对涉银行卡的“卡农”、未成年人等群体,要求结合主观恶性、行为关联度综合判断,避免将轻微帮助行为入罪,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减少刑事处罚对普通个体生活的干预,尤其防止“一刀切”推定犯罪导致的权利侵害。

其次,规范司法裁量,保障平等权与公正审判权。严格“明知”的证据审查标准,禁止仅凭行为可疑定罪,同时按上游犯罪类型差异化设置量刑标准,减少司法主观臆断空间,实现同类案件同等处理,避免因地域、办案人员差异导致的裁判不公,保障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再则, 强化追赃挽损,保障被害人财产权。将“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纳入从宽情节,鼓励行为人协助挽回损失,同时通过严密法网阻断赃物转移,帮助被害人追回财产,既弥补权益损害,也通过“减少损失”的导向,体现对公民财产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优先保护。

当然,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存在潜在弊端,存在多个需警惕的人权风险点。首先是 “情节”认定模糊,存在裁量滥用风险。《解释》未明确“情节恶劣”“危害较大”的具体情形,依赖司法人员对“上下游关联度”“主观恶性”的自由判断。若缺乏细化指引,可能出现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认定差异,导致部分公民因标准不透明面临不公平追责,侵犯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次是新型行为边界不清,影响行为预期权。虽覆盖虚拟货币、跨境转移等现有手段,但未界定“足以掩饰、隐瞒”的具体边界。随着科技发展,未来可能出现更隐蔽的犯罪方式,模糊标准会让公民难以预判行为合法性,存在“法无明确规定却被定罪”的风险,限制合法行为自由。

另外,单位犯罪责任划分缺失,侵犯普通员工权益。《解释》仅规定单位涉罪按自然人标准定罪,未明确“直接责任人员”的划分依据(如决策参与度、获利情况)。实践中可能扩大追责范围,将未实际参与犯罪的普通员工纳入处罚,导致无辜者被刑事追究,侵犯其不受非法追诉的权利。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

该规定于630日发布,7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坚持依法、规范、严格、必要原则,实行办案与执行、居住相分离制度。规定细化了适用条件,如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且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同时对固定住处范围、指定居所条件及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在执行方面,强调要及时通知家属和律师,执行前需体检,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详情请见:“郑州刑辩律师姜浩川”的抖音号以及https://ybllq.hljjcy.gov.cn/ybllq/jcdt/1949708344969158658.html

评析:比较诡异的是,虽然上述规定的确存在,但迄今为止,从最高检和公安部以及其它官方网站上,都查询不到原文。从多个地方的司法机关组织学习该文件的官方报道当中可以得知,文件已经下发到各级相关司法机构,最近,有人将规定全文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上,但不久以后便被以“内容违规”为由加以屏蔽。

一般说来,权威的文件都会通过官方的平台,如机构平台或者媒体平台发布,但是,通过常规手段,难以查询到该文件的具体内容,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值得外界玩味。可见,官方对于其广泛传播是非常忌讳的,否则不至于要这样。当然,出台该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的确是一种进步,部分律师为此而欢呼:“指定监视居居乱象可以休矣”。

该文件明确限定适用条件(仅重大复杂案件无固定住处,或涉国安、恐怖犯罪有碍侦查),杜绝变相羁押,将监视居住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避免公民人身自由被过度限制。要求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与律师、执行前体检、女性需女工作人员参与,且禁止在指定居所讯问(需在执法办案场所并全程录音录像),直接保障了被监视居住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明确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形成“办案执行监督”的制衡机制,从程序上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当然,该文件存在仍需关注的完善空间以及潜在风险点。规定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表述,若缺乏更细化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适用扩大化风险,需进一步明确情形以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防止人身自由被不当限制。

另外,虽要求通知律师,但实践中若存在通知延迟、律师会见受阻等情况,可能影响被监视居住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需配套更具体的执行细则,确保律师能及时、有效介入,从实质层面保障人权。

 

文章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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