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北京城袞袞諸公的飲水安全,國務院特地發布了《密雲水庫水源保護條例》,實現飲水上的「特供」。在官方紅十字會醜聞頻出,公信力漸失,捐款日益減少的情況下,民政部發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名為規範慈善組織行為,實際上是變相打壓民間慈善機構。
國務院同意設立「全民閱讀活動周」,初衷毋庸置疑,但不排除在實施的過程當中又流於形式,且成為向學生強制推行課外刊物的借口,催生教育腐敗。中央網信辦再刷存在感,開展專項行動劍指網路直播打賞,不排除藉此機會整肅敢言主播或者機構。
「兩高」發布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釋,雖然增加了司法機關針對相關案件的可操作性,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人權風險點,需要法律屆人事和案件當事人提高警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6月底發布的《關於依法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監督的規定》,猶抱琵琶半遮面,沒有完全向社會公開,規定雖屬進步,但這一做法卻值得玩味。
本期目錄
一、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條例》
二、民政部發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三、國務院公布《密雲水庫水源保護條例》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五、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全民閱讀活動周」
六、中央網信辦開展兩個月的 「清朗•整治網路直播打賞亂象」專項行動
七、「兩高」發布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釋
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關於依法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監督的規定》
一、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條例》
據新華社9月28日報道稱,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通知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黨的優良傳統、鮮明特色和突出政治優勢。《條例》進一步明確思想政治工作的體制機制、工作職責、內容方式、目標任務。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對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詳情請見:http://www.news.cn/politics/zywj/20250928/95be69d660274887b0e34317e42ef9f4/c.html)
評析:缺少什麼才追求什麼,在中共建政已經超過70周年的今天,再度印發《中國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條例》,並要求各級各部門遵照執行。背後顯然是因為黨內雜音太大,面對複雜的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各級各部門的黨員幹部觀點立場莫衷一是。
事實上,大凡與中共官員接觸較多的人都不難發現,雖然表面上大家都保持政治正確,實際上卻是對當前的政治管控怨聲載道。干實事被視為出風頭、撈好處,不幹被視為不作為,很多官員都抱持一個觀點,不做不錯、多做多錯,所以,在不為非作歹的前提下,盡量少幹活。
偌大的一個黨和偌大的在職官員群體當中,對當前紀檢監察部門的高壓管制普遍表示不滿,私底下吐槽,甚至將矛頭直指最高領導人的大有人在。高層突然決定印發《中國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條例》,可見,統一政治思想已經成為了「當務之急」。
雖然通知將該《條例》的重要性拔得很高,但是,對於廣大黨員幹部而言,在執行上形式仍然大於內容。所以,所謂的遵照執行也只會是走走過場,私下裡仍然是七嘴八舌。新的《條例》跟其它黨紀國法一樣,必將淪為鉗制黨員幹部思想和言論的緊箍咒,不排除今後有黨員幹部因為言論出格被認為政治思想有問題而被依據該《條例》加以處置的情況發生。
二、民政部發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由民政部10月11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落實新修訂的《慈善法》,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與公信力。修訂核心包括三方面:一是擴充公開內容,要求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在募捐結束後三個月內公開合作方評估監督情況,無此資格的組織需於每年5月31日前公開上年度重大項目實施情況;二是強化透明度,明確項目終止後三個月內公開剩餘財產處理情況,設立慈善信託後三十日內公示信託關鍵信息;三是細化要求,明確年度報告公開時間、主要捐贈人及重大項目範圍,鼓勵主動公開更多信息。(詳情請見:
https://www.mca.gov.cn/gdnps/pc/gzk/content.jsp?id=1662004999980007080&mtype=1)
評析:中國的慈善組織眾多,首當其中的便是中國紅十字會,雖然是官方機構,但因為一些社會事件而蒙上陰影,以至於喪失公信力,每年接收到的捐款寥寥無幾。但是,一些民間的慈善機構卻不斷做大,對官方的紅十字會造成巨大的衝擊。
民政部作為慈善機構的主管部門,規範慈善機構的行為責無旁貸,也理所應當。上述辦法,實際上早就該出台,選擇在這個時候出台,顯然是因為官方慈善機構的處境不妙,此舉有變相打壓民間慈善機構之意。
當然,不管是官方還是民間慈善機構,即便沒有相關辦法加以約束,進行適度的信息公開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只有做到公正透明,才能建立過硬的公信力,使得慈善事業不斷做大,從而更好地造福社會。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該辦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首先保障了知情權,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慈善財產來源於社會捐贈,涉及公眾利益,通過信息公開,公眾能夠了解慈善組織的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流向以及項目實施效果等,這有助於公眾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督,確保慈善資源真正用於保障和促進人權,如幫助貧困群體、改善教育醫療條件等。
其次維護了捐贈者權利,捐贈者有權知道自己的捐贈是否被合理使用,信息公開能夠讓捐贈者的意願得到更好的尊重和落實,保障其對捐贈財產的控制權和監督權,從而鼓勵更多人參與慈善捐贈,進一步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為實現更多人的人權保障創造條件。
最後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公開透明的慈善運作有助於確保慈善資源精準分配到最需要的人群手中,避免資源浪費和濫用,從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這與國際人權憲章中強調的公平、平等原則相一致,有利於保障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不過,也存在諸多潛在問題。首先是隱私保護困境,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捐贈者、受益人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捐贈金額、家庭住址等。如果保護不當,可能會導致個人隱私泄露,侵犯個人的隱私權,尤其是對於一些不願意公開自己捐贈信息的捐贈者,過度公開可能會給他們帶來困擾。
其次是信息誤解風險,慈善組織的運作較為複雜,一些專業信息如項目成本、管理費用等,如果公開後沒有進行合理的解釋和說明,可能會被公眾誤解,導致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度下降,進而影響慈善事業的發展,從長遠來看,也可能會影響到對人權保障的力度。
最後是增加運營成本,全面、及時地公開信息需要慈善組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可能會增加慈善組織的運營成本。如果這些成本過高,可能會壓縮用於慈善項目的資金,從而間接影響到對受益人人權保障的實際效果。
三、國務院公布《密雲水庫水源保護條例》
8月29日,《密雲水庫水源保護條例》經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0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19號,正式公布該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9條,適用範圍涵蓋密雲水庫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幹流和重要支流涉及的京冀兩地8個區縣相關鄉級行政區域。其核心目標是通過明確保護要求、健全京冀協同機制、完善污染防治與生態修復措施、強化監管執法等,加強密雲水庫水源保護,促進流域綠色發展,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
。同時,條例旨在實現水源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相統一,並結合提升流域防洪等防災減災能力。(詳情請見: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3916.htm)
評析:水是生命之源,對水源的保護是文明社會的應有之義,但是,作為北京城的主要供水水庫,密雲水庫的水質顯然更受官方重視,正因為如此,國務院總理李強才會親自簽署號令,為該條例予以認證,並確定實施時間。密雲水庫並非今日才投入使用,而是具有65年歷史的老水庫。此時出台相關條例,可能與出現污染事件有關,從而令高層擔憂。
該條例一旦實施,從人權角度來看,有利有弊。其積極意義在於保障了眾多人的生命健康權和發展權等,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對當地部分居民的財產權和生計權等造成影響,外界不可一味地將其視為有益無害之舉。
密雲水庫是北京供水的「穩定器」「調節器」和「壓艙石」,承擔著保障首都供水安全的重大責任。條例的實施有助於加強密雲水庫水源保護,確保首都居民能夠獲得安全、清潔的飲用水,從而保障了廣大居民的生命健康權。
條例提出堅持保護優先、統籌保護與發展,建立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央財政按照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有關規定予以支持。這有利於實現水源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為京津冀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從長遠來看,有利於保障區域內居民的可持續發展權。
條例明確了對密雲水庫流域的嚴格保護措施,如劃定畜禽禁養區、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等,有助於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保障了人們享受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
然而,該條例對密雲水庫管理範圍及周邊區域的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如禁止違法建設、網箱養殖、施用化肥農藥等,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地居民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影響部分居民的收入來源,對他們的財產權和生計權造成一定衝擊。雖然條例規定了生態補償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補償的標準、範圍和發放方式等可能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可能導致部分居民認為自己得到的補償與所做出的犧牲不匹配,從而引發社會公平問題,影響當地居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發了修訂後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希望其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與2012年版相比,核心差異體現在三方面,包括強化技術賦能、優化響應機制、 突出理念升級。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詳情請見: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4767.htm)
評析:新修訂的上述預案,相比2012年的版本,可以說有諸多進步。首次將大型固定翼長航時無人機納入一級應急響應流程,明確其在震後「斷網、斷路、斷電」時承擔物資投送、臨時通信搭建等任務,強化雷人極端條件下的救援能力。另外,細化應急響應分級標準,明確重點地區(直轄市、省會等及人口密度超200人/平方公里區域)的震級響應閾值,同時強化國家層面統一指揮與軍地、部門協同,提升響應精準度
。再則,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為核心原則,新增「底線思維、極限思維」要求,強調震後快速解決基礎設施中斷問題,同時完善災情速報與跨區域協同處置流程,更適配當前防災減災需求
。
除上述幾點之外,預案還強調對未成年人等群體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明確要為受突發事件影響無人照料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及時有效幫助,體現了對特殊群體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然而,目前來看,修訂後的預案可能存在一些潛在問題。比如,在應急響應過程中,可能會因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夠細緻,導致在收集、使用受災群眾個人信息時出現泄露等情況,從而侵犯民眾的隱私權。另外,雖然預案強調了要選擇對他人權益損害較小的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因各種複雜情況,難以完全做到對所有民眾權益的均衡保護,部分民眾的財產權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五、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全民閱讀活動周」
10月16日,國務院作出《關於同意設立「全民閱讀活動周」的批複》(國函〔2025〕101號),並於10月22日通過中國政府網公開發布。批複明確,同意自2026年起,將每年4月第四周設立為「全民閱讀活動周」,具體工作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會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官方稱這一制度性安排是對「全民閱讀」連續12年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的政策深化,旨在將分散的閱讀倡導轉化為制度化國家行動。此舉立足破解當下閱讀「碎片化」「淺表化」問題,回應文化消費需求爆發期的民生期待,為建設文化強國、學習型社會提供支撐,以書香涵養民族精神與創新生態
。(詳情請見: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5361.htm)
評析:課外閱讀對於豐富孩子的精神生活、開拓視野和樹立遠大志向不無裨益,國務院和新聞出版署對其高度重視,從而設立「全民閱讀活動周」也無可厚非,且值得歡迎。然而,在形式主義盛行的國度,很多人擔心,這一具有良好初衷的舉措,也可能滋生出令人反感的情況。
眾所周知的是,雖然中國各地已經基本實現了免費的九年「義務教育」,但是,平時都各種費用卻沒有少收,譬如說訂閱課外讀物。倘若學校或者班級強制訂閱課外讀物,對於愛學習的孩子而言,自然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但是,對於學習成績不好和理解能力欠缺的孩子而言,卻是一種資源浪費。
為了響應「全民閱讀活動周」,從明年開始,可能有不少學校或者班級或以此為借口,名正言順地要求孩子一個不落地訂閱課外讀物,教師和校領導從中漁利。每年都有不少校長被調查落馬,其罪證就是從教輔材料或者課外讀物以及校服、校園餐當中提取回扣。
因此,設立「全民閱讀活動周」和號召學生進行課外閱讀的同時,也應該出台相應措施,防止校方藉機收刮學生和家長的錢財,鼓勵全民閱讀,但不強制全民閱讀才是尊重人權的應行之道。
六、中央網信辦開展兩個月的 「清朗·整治網路直播打賞亂象」專項行動
10月28日,中央網信辦發布了關於開展「清朗·整治網路直播打賞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為期2個月的該專項行動。此次行動聚焦娛樂性團播、私域直播等重點領域,從嚴打擊四方面突出問題,包括低俗團播引誘打賞、虛假人設誘騙打賞、誘導未成年人打賞、刺激用戶非理性打賞。中央網信辦要求各地網信部門深挖嚴打負面典型並公開曝光,壓實直播平台、網路主播等主體責任,完善打賞規則,健全管理功能,提升網路直播打賞問題常態化長效化治理水平,營造良好直播生態。(詳情請見:https://www.cac.gov.cn/2025-10/28/c_1763287168200174.htm)
評析:中央網信辦作為網路輿論的主管部門,一直都在以開展專項行動的方式刷存在感,唯恐工作不力,讓高層不快。在短視頻和直播風靡的當下,視頻平台和視頻用戶,尤其是內容創造者,成為了網信辦的重點關注對象。
一些直播用戶因為沒有工作,從而靠觀眾打賞生存,於法於理都無可厚非,但是,在直播圈子內,也是魚龍混雜,誘騙打賞以及誘導未成年人打賞的情況比比皆是,在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對主播或者相關公司進行警告或者適度處罰,應該受到輿論的歡迎。
然而,眾所周知的是,網信辦是幫助當局鉗制輿論的工具,在民間和國際社會,其口碑甚差,很多時候,名為規範網路內容,實為管控輿論和打擊異己。此次專項行動,雖然也有一套冠冕堂皇的說辭,但是,令人擔憂的是,除了打擊實實在在的違規者之外,很可能以行動之名,行打擊敢言賬號之實。
回眸過往,宣傳部門以掃黃打非等名義封禁敢言網站和敢言用戶的例子比比皆是。開展此次專項行動,為了邀功請賞,網信辦一定會開足馬力進行網路排查,為了出「成績」,最終可能是將違規賬號處理的同時,再處理一批不喜歡的賬號,理由都可以是通知所列。
七、「兩高」發布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釋
8月25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文件自8月26日起施行,共12條。其制定源於上游犯罪結構轉向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手段翻新等新問題,核心包括:明確「其他方法」涵蓋居間介紹、虛擬貨幣交易等所有掩飾行為以嚴密法網;嚴格「明知」認定標準,慎用推定防止擴大打擊;採用「數額+情節」入罪標準,區分上游犯罪設50萬、500萬「情節嚴重」閾值;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從寬情形,同時發布6起典型案例指導實踐,兼顧反洗錢國際義務與國內司法需求。(詳情請見: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8/t20250825_704537.shtml#2)
評析:「兩高」的司法解釋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備受司法機關和法律界人士重視,司法解釋比法律條文更為細緻,所以更具操作性。合理的司法解釋,對於推動法治化不無裨益,但是,司法解釋往往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用其解決司法問題,很可能也是利弊俱存,按下葫蘆浮起瓢。
該司法解釋有明顯在正面作用,彰顯了人權保障法治導向。首先,防範過度刑事追究,保障人身自由權。《解釋》摒棄「唯數額論」,對涉銀行卡的「卡農」、未成年人等群體,要求結合主觀惡性、行為關聯度綜合判斷,避免將輕微幫助行為入罪,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減少刑事處罰對普通個體生活的干預,尤其防止「一刀切」推定犯罪導致的權利侵害。
其次,規範司法裁量,保障平等權與公正審判權。嚴格「明知」的證據審查標準,禁止僅憑行為可疑定罪,同時按上游犯罪類型差異化設置量刑標準,減少司法主觀臆斷空間,實現同類案件同等處理,避免因地域、辦案人員差異導致的裁判不公,保障公民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
再則, 強化追贓挽損,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將「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納入從寬情節,鼓勵行為人協助挽回損失,同時通過嚴密法網阻斷贓物轉移,幫助被害人追回財產,既彌補權益損害,也通過「減少損失」的導向,體現對公民財產權這一基本人權的優先保護。
當然,與此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存在潛在弊端,存在多個需警惕的人權風險點。首先是 「情節」認定模糊,存在裁量濫用風險。《解釋》未明確「情節惡劣」「危害較大」的具體情形,依賴司法人員對「上下游關聯度」「主觀惡性」的自由判斷。若缺乏細化指引,可能出現同一行為在不同地區認定差異,導致部分公民因標準不透明面臨不公平追責,侵犯其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其次是新型行為邊界不清,影響行為預期權。雖覆蓋虛擬貨幣、跨境轉移等現有手段,但未界定「足以掩飾、隱瞞」的具體邊界。隨著科技發展,未來可能出現更隱蔽的犯罪方式,模糊標準會讓公民難以預判行為合法性,存在「法無明確規定卻被定罪」的風險,限制合法行為自由。
另外,單位犯罪責任劃分缺失,侵犯普通員工權益。《解釋》僅規定單位涉罪按自然人標準定罪,未明確「直接責任人員」的劃分依據(如決策參與度、獲利情況)。實踐中可能擴大追責範圍,將未實際參與犯罪的普通員工納入處罰,導致無辜者被刑事追究,侵犯其不受非法追訴的權利。
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關於依法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監督的規定》
該規定於6月30日發布,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堅持依法、規範、嚴格、必要原則,實行辦案與執行、居住相分離制度。規定細化了適用條件,如重大、複雜刑事案件且無固定住處,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同時對固定住處範圍、指定居所條件及審批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在執行方面,強調要及時通知家屬和律師,執行前需體檢,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詳情請見:「鄭州刑辯律師姜浩川」的抖音號以及https://ybllq.hljjcy.gov.cn/ybllq/jcdt/1949708344969158658.html)
評析:比較詭異的是,雖然上述規定的確存在,但迄今為止,從最高檢和公安部以及其它官方網站上,都查詢不到原文。從多個地方的司法機關組織學習該文件的官方報道當中可以得知,文件已經下發到各級相關司法機構,最近,有人將規定全文發佈於微信公眾號上,但不久以後便被以「內容違規」為由加以屏蔽。
一般說來,權威的文件都會通過官方的平台,如機構平台或者媒體平台發布,但是,通過常規手段,難以查詢到該文件的具體內容,這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值得外界玩味。可見,官方對於其廣泛傳播是非常忌諱的,否則不至於要這樣。當然,出台該文件,從某種意義上講,的確是一種進步,部分律師為此而歡呼:「指定監視居居亂象可以休矣」。
該文件明確限定適用條件(僅重大複雜案件無固定住處,或涉國安、恐怖犯罪有礙偵查),杜絕變相羈押,將監視居住嚴格限定在「必要」範圍內,避免公民人身自由被過度限制。要求24小時內通知家屬與律師、執行前體檢、女性需女工作人員參與,且禁止在指定居所訊問(需在執法辦案場所並全程錄音錄像),直接保障了被監視居住人的知情權、辯護權、健康權與人格尊嚴。明確檢察院對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形成「辦案–執行–監督」的制衡機制,從程序上防止公權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
當然,該文件存在仍需關注的完善空間以及潛在風險點。規定中「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表述,若缺乏更細化的判斷標準,可能存在適用擴大化風險,需進一步明確情形以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度使用,防止人身自由被不當限制。
另外,雖要求通知律師,但實踐中若存在通知延遲、律師會見受阻等情況,可能影響被監視居住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需配套更具體的執行細則,確保律師能及時、有效介入,從實質層面保障人權。
文章來源: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