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官方責令我退回坐牢期間的養老金待遇的法律依據是《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46條。本人不接受不認可,並予以反擊起訴。理由是:
1、《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是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的國務院令,國務院不是立法機構,沒有立法權。如果它的決定超過相關立法條文範圍,需經過人大批准重新立法。
2、《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46條
(原文)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後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
註:該條例明確「多享受」,而這幾年社保中心不但沒有多給我打一分錢,而是偷偷地多扣和少存。我認為存在我銀行卡上的養老金是我依法所得的私有財產。故不存在退還問題。
3、退休金它是一種保險制度,保險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合同法》保護。
養老金不是國家單方面贈與給老年公民的社會福利,而是個人、企業、政府三方面共同認可,並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社保合同下的合法私有財產。它只跟當事人退休前自己交付養老金的時間和金額以及社會奉獻有關。不能因為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義務完成,併到達合同規定的退休年齡,應享受養老待遇後,因坐牢而取消當事人領取退休金的資格。
4、如果說是對坐牢人的一種懲罰性措施,應該是由法院在判決書中(財產處罰)依法明確規定,而不應該社保中心說了算。
5、本人這次起訴社保中心其意義,不僅僅是要追回自己已被掠奪和將要被掠奪的私有財產,更想通過自己的維權之路的展示,來揭示倫理和真相,從而用實際行動來捍衛與我有同樣經歷的人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並用行動捍衛司法尊嚴!
徐秦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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