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15刑初63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晓燕,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0327532X,本科文化。系青岛市即墨区山师实验学校退休教师。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教委文化路70号,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新兴中心城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6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技逮拥。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侯亮、张文婧,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即墨检刑诉(2023)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晓燕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晓燕及其辩护人侯亮、张文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启动中心城区东部拆迁工作,被告人管晓燕及其丈夫在拆迁区域有一处平房住宅,遂提出按照别墅价格索要高额补偿金等不合理诉求。为给政府施加压力,管晓燕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其发布信息的微信群成员累计5万余人,浏览量8万余次,评论数2000余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21年1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王郡青、黄升学持传唤证依法到被告人管晓燕居住的青岛市即墨区张家烟霞村246号以涉嫌寻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