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4 8 月

寄養少年不服管教 生輔員激動拉腳拖行還壓製成傷判緩刑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張員觸犯傷害罪屬實,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及被害少年人格特質等原因,判拘役30日,緩刑2年。(記者吳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張員觸犯傷害罪屬實,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及被害少年人格特質等原因,判拘役30日,緩刑2年。(記者吳升儒攝)

〔記者吳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生活輔導員去年6月28日晚間,見寄養的黃姓少年情緒不穩定,將薯條甩在桌上,且不接受指導管教,還有情緒性反應,雙方發生衝突。張員掐頸將少年壓制在地,還拉著腳踝拖行,導致少年嘴角流血。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張員觸犯傷害罪屬實,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及被害少年人格特質等原因,判拘役30日,緩刑2年。

檢警調查,案發當天晚餐,黃姓少年因情緒不穩定,將薯條甩在桌上,張姓生活輔導員見狀,趕緊向前規勸,反而激發少年情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張員一時失控,竟從後方掐住少年頸部,將他壓制在地,還拉著他的腳踝拖行,使其無法起身掙脫,導致少年受有嘴巴流血等傷害。

基隆市政府接獲通報後,依法通報給警政單位,由警方介入調查,調閱現場監視器及目擊證人說法後,依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訊問在場人員及張姓被告,還原出現場狀況,張姓生輔員也坦承犯行,便依法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時,張員承認犯行,並表示不會再犯,雖當時執行職務過當,但已與少年達成和解,當時也是要安撫少年情緒,請法院衡量自己從事公益工作,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認為,張姓生活輔導員為輔導管教黃姓少年,才會發生衝突,導致少年受傷,雖然張員行為可議,但因特殊教育方式非常人所能知悉了解,若非受過專業訓練合格的專門技術人員輔導管教,非常難為;考量張員沒有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有悔改之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故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