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禁愛令」沒用! 董娘抓包老公出軌示愛女助理「好想X妳」

蕭姓董事長戀上公司業務助理,董娘同意原諒但要小三簽「禁愛令」。示意圖(資料照)

蕭姓董事長戀上公司業務助理,董娘同意原諒但要小三簽「禁愛令」。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在新北市某公司擔任董事長的蕭姓男子,戀上高雄分公司的林姓業務助理,蕭妻查覺後,選擇諒兩人,但要求林女簽下「禁愛令」,不得再與蕭男有非業務來往,但蕭男沒有放棄戀情示愛「好想X妳」,林女也默默接受,還從蕭男手中陸續拿到200萬餘元,董娘這次不原諒,除了提告侵害配偶權獲賠15萬元外,還認為林女違反雙方約定要她賠100萬元,法官認為林女確實有違約情形,判她要賠這筆錢。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2012年與妻子結婚,身為公司負責人的他,為了拓展業務,也在高雄成立辦公室,蕭男每周2至3日會前往高雄工作出差;2018年4月,蕭妻發現老公與高雄的林姓業務助理疑似出現婚外情,蕭妻本來不打算理會,放任蕭男在外吃野草,但沒想到蕭男動了真情,竟拿出30萬元打算幫林女買房,蕭妻坐不住攤牌,同意自己不會追究,但要求林女簽下「禁愛令」,不得再與蕭男有非業務來往,否則要賠償100萬元。

林女簽下協議書,蕭男還是持續與林女交往,甚至傳訊示愛「好想X妳」,林女也默默接受,蕭男也陸續拿了200萬餘元給林女,蕭妻得知此事後氣炸,除提告侵害配偶權外,更認為林女違反雙方約定要她賠100萬元。

侵害配偶權部分,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蕭雖否認偷情,但因相關事證明確,被法官認定兩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判蕭男和林女應賠15萬元;違約部分,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也認為,林女確實與蕭男有多次非公務交流,已違反雙方約定,判她應賠100萬元,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