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男童賴床不上學 媽媽拿棍子打屁股屬於「教養懲戒權」無罪

5歲男童賴床又「盧小小」不去上幼稚園,媽媽爆怒打他屁股挨告傷害罪,但法官認為是父母管教權範圍判無罪。示意圖 (資料照)

5歲男童賴床又「盧小小」不去上幼稚園,媽媽爆怒打他屁股挨告傷害罪,但法官認為是父母管教權範圍判無罪。示意圖 (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5歲何姓男童賴床不想去幼稚園,媽媽好不容易叫醒他去刷牙,何男還是持續「盧小小」,媽媽理智線斷掉拿棍子打他屁股,結果前夫發現兒子屁股瘀青,心疼之餘提告前妻傷害罪,但法官認為這是父母教養子女的懲戒權,判媽媽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5月2日上午8點,何姓男童一直賴床叫不醒,媽媽眼見上幼稚園會遲到,趕緊喚醒兒子,但何姓男童很黏外公,睡覺前特意交代要外公叫醒他,當然醒來發現叫他起床的人是媽媽而不是外公,便開始生氣不願去刷牙。

媽媽看到兒子在那邊「盧小小」,氣得拿棍子打他屁股,小朋友去刷牙時仍在鬧脾氣,媽媽見狀再拿衣架打他,好不容易拖了半小時才完成出門準備,何姓男童又在盧要外公送他上學,媽媽雖然火氣又上來,但這次有忍住沒動手。

事後,離婚的前夫看到兒子屁股有2*3公分的瘀青,經追問後得知孩子挨揍,前夫心疼,怒告前妻傷害罪;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媽媽坦承動手揍小孩,但辯稱當天因幼兒園上學來不及了,小孩又講不聽,才拿棍子打他,認為自己對小孩有教導權,不算犯罪。

法官認為,近期行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擬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但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修正草案發布後,也有引起家長團體反彈,可見刪除父母懲戒權一事,尚未經公民社會充分討論後形成普遍社會共識,依現行民法規定,仍承認父母對子女得於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如在懲戒的必要範圍內造成傷害,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當屬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

法官指出,體罰不是教養子女的妥適手段,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過程,有賴身為成年人的父母的正向引導與陪伴,以完善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媽媽經此案後,應思考改善自己的教養策略,學習親子溝通之正向技巧,而保有親子良好的依附關係,因此判媽媽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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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