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與軍用中型戰術輪車發生擦撞。示意照,非本案肇事車輛。(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6個月確定,負責執行的檢察官認為曾男屬酒駕累犯,不準易科罰金,曾男須入監服刑;曾男認為檢方處分不當,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方處分,屏東地院認為,不準易科罰金,是法律授予檢察官的裁量權,該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應駁回曾男請求,可抗告。
曾男去年8月間酒後駕車行經枋山鄉時與軍用中型戰術輪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處理並酒測,曾男酒測值達0.7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後,曾男被判處得易科罰金的6個月徒以及得易服勞役的3萬元罰金確定。
負責執行的檢察官認為曾男已第4次酒駕,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若不執刑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故不準予易科罰金,要曾男去坐牢。曾男不服檢方處分,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指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處分不當,請求撤銷該處分。
屏東地院認為,檢察官審酌相關事由後,不準曾男易科罰金,其裁量依據與事證相符,符合刑法規定的相關裁量要件,並無逾越或超過法律範圍,難認該執行指揮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曾男請求實屬無理,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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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